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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普法:企业与股东之间借款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6-20
企业与股东间的借款包括企业向股东的借款和股东向企业提供的借款。由于企业与股东之间同时存在投资关系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果不注意,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特别参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根据多年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律师服务的经验,对企业与股东之间借款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从实务层面较提出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避免企业向股东借款后因怠于诉讼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却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则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应予准许。股东获得企业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诉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债务,导致公司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执行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提起书面请求的小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利益。
二、避免股东向企业出借的款项变注册资本。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认为,如企业与股东融资协议约定,企业到期不归还的,借款转变为股东对企业的投资,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可能因此导致低价格增资,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建议企业在向股东融资时签署正规的借款协议,避免加入逾期归还借款转变为增资的条款,股东在借款融资的股东会议中应对增资的条款持反对意见。确因融资需要妥协的,亦应约定按市场价或经对公司估值后折兑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