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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解散及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法律顾问 时间:2020-05-29

   公司企业和人一样,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公司企业会因为股东投资者或因企业存在行政、司法部门强制性原因而解散,解散后应依法清算。企业无论因何种原因解散,股东都要预防企业进入解散及解散后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特别参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对公司企业解散清算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从实务层面较提出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公司企业解散

  公司企业解散是企业终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法律途径。企业解散的原因通常有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原因;二是强制解散原因;三是股东请求解散。

  二、股东应避免企业僵局致使企业解散

  如果公司企业代表利益的各方股东约定的股权比例不合理,导致股东意见不一致时,无法形成决议,企业易陷入僵局。建议企业章程应妥善设计,在章程中约定出现僵局时的救济措施,合理设置各方股东股权比例。

  三、公司企业应避免股东会解散决议瑕疵。

  公司企业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认为企业经营困难,自行解散企业,但因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解散要求,导致决议无效,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严格按照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流程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才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四、公司企业股东应避免司法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错误。

  如果公司企业解散企业的诉讼主体错误,可能导致法院不予立案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作为诉讼主体的原告资格是明确的,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提起公司司法解散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将其他股东一并提起诉讼的,应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五、公司企业非破产清算。

  公司企业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能否使得清算活动安全有序、公平有效地进行,对于有效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六、公司企业股东应避免不及时清算。

  企业及其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还应注意,在清算期间,只申报债权,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七、公司企业股东应避免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

  公司企业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八、应避免清算方案未按正确顺序进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进行支付时,严格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