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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该如何负担?——广州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2-03-08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该如何负担?——广州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采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高昂,该如何负担现行司法实践争议较大,不利于当事人维权,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及审判效率,建议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鉴定费属于诉讼费或参照诉讼费处理。
主题:建设工程诉讼领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长发性事项。该类案件因诉讼标的巨大,司法鉴定费用动辄百万元甚至数百万万元。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没有争议,重点在于案件终结后司法鉴定费到底由谁承担争议较大,现行法律没有一定之规,各级法院判决也各不相同。争议的来源主要是因为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将鉴定费删除,改变了之前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导致部分法院认为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近期代理的承包人追索工程款案件的司法鉴定费200余万元,法院认为不属于诉讼费,判决未予以处理,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认为不妥。鉴定费负担不明,不利于当事人维权,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及审判效率。具体分析如下:
一、将司法鉴定费用认定为“当事人取证成本”不妥,有违司法便民及审判效率。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所代理案件的法院认为鉴定为当事人一方申请,用于证明申请人诉讼主张,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鉴定费属于取证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认为此认定不妥,理由如下:
1、“谁主张、谁举证”解决的是证明义务,而不是取证成本。
2、司法鉴定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实现,是程序性事项,与当事人自行取证所发生的取证成本不同。
3、如果认定为取证成本,则属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应纳入赔偿损失的范畴。但起诉前司法鉴定并不必然发生,鉴定费用金额也跟鉴定范围相关,申请人诉讼前根本无法主张。若鉴定完毕再来主张,还需要追加诉讼请求,增加了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且鉴定完毕很可能法庭辩论已终结,诉讼请求变更已过期,只能另案起诉,那就增加了诉讼成本及司法成本。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是因为业主拖延结算拒付工程款发生,通常由承包人起诉而申请。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高昂,若不能由败诉方承担,部分经济实力不够的承包人无力也不敢主动申请鉴定。
5、而发包人通常就是付款违约一方,鉴定费最终不承担的话,其不会在诉讼中与承包人主动完成结算,必然导致鉴定事项高发,拉长诉讼周期,增加诉讼开支,不利于审判效率。
二、从法律渊源来看,司法鉴定费属于诉讼费。
1、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生效前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鉴定费为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12日以法(司)发〔1989〕14号文件颁行的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中第二条明确规定:“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三、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规定了鉴定费。
1、第六条虽然将鉴定费内容删除,但第十二条包含了鉴定费内容,第十二条规定在《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项下。
2、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是将现行由人民法院代收的有关费用,改为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这一规定只是改变支付方式,而并未改变费用属性。
综上所述,建议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鉴定费属于诉讼费或参照诉讼费处理,以发挥诉讼费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功能,促进法治效率。
来源: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