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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纠纷典型案例——公租房擅自转租合同无效(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整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2-06-10

住房租赁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整理)

  广东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是由本所拥有丰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注于化妆品企业、建筑工程企业、地产物业企业、信息科技企业、服装纺织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食品餐饮企业、生产贸易企业、文化传播企业、等企业的商业服务。我们部门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著名的法律学府,由行业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和中青年骨干律师构成。其中,部分律师还拥有多元化的职业背景,具备多年行业实践经验等。我们尤其擅长在劳动人事、股权激励和设计,合同草拟审核、债权债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股权投资融资、公司经营治理、专项法律顾问等企业法律日常事务,并提供覆盖整个企业法律管理流程的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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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防范和减少住房租赁纠纷,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整理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选取了住房租赁领域中纠纷的案例,共大家学习参考。

  经典案例:公租房擅自转租合同无效

  【案情】

  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承租房屋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公租房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杜某被相关管理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为公租房,不允许转租,故杜某于2018年10月20日搬离。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损失费(搬家费200元、来法院的损失费15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公租房具有保障性质,杜某与赵某签订的承租房屋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系无效合同。关于杜某主张的损失费,因杜某认可在租赁涉案房屋时亦知晓房屋为公租房,故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杜某亦存在过错,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产生了搬家费损失,因诉讼产生的损失亦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其主张的损失费法院不支持。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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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