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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物业费由谁来承担?
来源:转载 作者:网络 时间:2020-01-30
王女士准备将某处房屋对外出租,通过网络发布了出租信息。
张先生认为该房屋地理位置较好,便联系到王女士,表示愿意承租。
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王女士与张先生没有就谁来承担物业费进行约定,也没有口头说明这个问题。
一年后,小区的物业给王女士打来电话,要求王女士尽快缴纳物业费。
王女士找到了张先生,要求张先生缴纳物业费,但张先生表示拒绝支付,原因是该房屋是王女士的,王女士才是业主,所以物业费应当由王女士支付。
王女士认为,虽然自己是该房屋的业主,但该房屋目前一直由张先生所使用,并享受着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因此物业费应当由张先生来承担。
业主和租户各执一词,那么物业费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王女士是这里的业主,因此与物业所签订的合同中,王女士才是合同的一方,而非租户张先生。租户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既然王女士与张先生之间没有就物业费承担问题进行约定,那么物业费就应当由王女士承担。
假如,业主与租户约定了物业费由租户承担,那么物业费就应当由租户来交纳。
但是,如果租户未交纳物业费,由于业主与租户承担连带交纳责任,那么物业公司既可以找租户承担,也可以找业主来承担。如果业主承担了物业费,那么业主可以向租户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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