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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及旅游行业如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带来的法律风险
来源:原创 作者: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陈雨凡律师 时间:2020-02-06
新型冠状病毒的发生及现在在全国各地蔓延的现实状况下,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不可避免。根据文化和旅游部下发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的指示及专家的倡议全民居家,减少外出、减少聚集的倡议,对酒店业、旅游业的影响更是使得酒店业、旅游业接近于歇业状态。新型病毒的爆发对酒店业和旅游业的冲击也势必会使得酒店住宿公司和旅游公司遭遇许多现实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广州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将从疫情本身的法律性质,疫情对合同解除及履行的影向及旅游公司自身关于员工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应对分析,供各旅游公司及酒店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本身的法律性质: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1)自然灾害。如预测地震、台风。(2)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3)政府行为。合同当事人往往很难预见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变化,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等。
另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废止,但具有参考意义)第3条第3项规定,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复工或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本次疫情,2020年1月24日文旅部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可知,本次疫情属于政府干预的政府行为,故属于不可抗力。
二、疫情发生前订立的旅游服务合同或酒店入住服务合同是否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
看合同是否有约定解除条件,如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除,如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拥有解除权的乙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以“通知”的形式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三、如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双方也不能协商一致,一方能否以疫情作为合同法定解除的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是否是因疫情影响了合同目的实现,如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以“疫情”影响作为解除的依据。否则,不可以。例如合同订立的服务期间为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10日,因此时间段正处在疫情告诉发展阶段及严格防控期间,服务不能提供或 接受服务的的可以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一方可以依照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但如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0日,因未来疫情的发展无法预测,且距离当下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的会难以得到支持。故“疫情”并不当然地成为特定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
四、合同解除后引起的退费问题的处理建议及损失的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
根据《合同法》《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1.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以协商的方案进行处理。如游客和旅行社、酒店双方愿意推迟履行合同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尊重双方协商的结果。
2.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如果旅行社尚未因旅行支出费用,则应向客户退还全部团费。如果旅行社因购买机票、车辆、订酒店等已经向第三方支付部分费用,该费用又无法与第三方协商退还或延期履行等方式解决,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由旅行社与客户共同承担,旅行社扣除应由客户自己承担的损失后,应将余额退回客户。如有其他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如果是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因疫情的发生,酒店及旅游公司生意惨淡,几乎处于歇业的状态,恢复期不确定,企业可以怎么做?这段时间如不需要更多的员工,假期该怎么修,工资该怎么发?
2020年1月28日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