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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房屋租赁纠纷怎么破?法官告诉你!
来源:转载 作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0-03-25
—— 受疫情影响开不了业,房租该怎么算?
—— 能否提前结束合同,要回保证金?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综合考虑合同受疫情影响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推动纠纷快速化解。
受疫情影响开不了业
解除合同闹纠纷
一年前,黄某租赁朱某商铺用于经营美术教育培训机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底。
1月24日,广州市教育局明令禁止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为配合疫情防控,黄某关闭了美术教育培训机构,并于2月3日以疫情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2月份租金按使用天数折算。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
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多发
如何快速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让双方当事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3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小伟接手该案后,理清案情来龙去脉,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
原来,黄某在2月4日搬离承租商铺时仅带走了自己所需物品,并未完全腾空,且黄某在商铺墙面张贴海报导致墙面受损,朱某需额外支出费用对墙面重新粉刷。而朱某在收到黄某的清场视频后,并未及时督促黄某清场,也有着一定的责任。
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租赁合同的履行带来影响,但租赁双方面对疫情引发的纠纷仍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严格区分租赁物商业和居住用途,根据不同用途标的物在疫情期间所受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 对于承租用于居住的租赁物,租赁物除用于居住外还具有储物功能,租金减免原则上需以出租人同意为前提,除非有证据证明承租人因疫情被收治或隔离导致长时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
● 对于承租用于商业经营的租赁物,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延期交租的,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逾期交租的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的,可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的期间和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承租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免除相应违约责任需慎用。
如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或在疫情发生前已构成迟延履行的,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承租人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免除相应违约责任,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
● 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告知合同相对方合同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
● 免除责任范围仅限于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范围,而不能无限扩大。最后,承租人还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