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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股东发起人如何避免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方面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5-27
公司股东发起人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详细完善的发起人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生股东之间的纠纷时,将会遇到没有明确的规则,进而导致企业陷入僵局,影响公司运营发展。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特别参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对公司股东在发起成立公司企业过程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从实务层面较提出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公司发起股东在设立公司企业过程中,签订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公司企业治理结构设计直接关系到企业成立后运营过程中各股东方权利与利益的平衡以及企业利益的维护,因此,需要各股东投资者在公司企业设立之前,对公司企业治理结构予以足够关注,并在公司企业章程中予以确定,以防范其法律风险,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企业设立公司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
二、避免公司企业设立时股东协议缺失。
由于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当出资活动出现与出资人预期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而且各种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于股东之间。建议出资人坚持签署书面的投资协议,并约定完备的投资协议内容;对小股东而言,还应考虑监督和制衡的特别约定,如约定某股东对公司高管人的提议权,由小股东举荐的人担任财务总监或董事会秘书,不但可以清楚企业各项运转情况,而且可以进行最直接有效的制衡。
三、避免轻视公司章程。
很多投资者认为企业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册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很多企业章程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或者照搬其他企业的章程,导致章程可操作性弱,发生相关内部纠纷时,章程不能发挥作用。建议严格按照企业的需要设置企业章程,尽量做到:①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②企业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的规范;③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④对企业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⑤具有符合企业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另外,小股东应该利用企业章程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四、避免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
设立协议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可能导致相关内容没有约束力。设立协议和章程各有不同的约束力,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建议如只涉及当事人间的问题,通过协议约束解决;如只涉及企业事项,可通过章程来约束;既涉及当事人间的问题,也与企业运行有关,最好是协议及章程都作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和章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侧重点可以有所区别,协议可对违约救济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章程可侧重于操作程序。
五、避免随意修改企业章程。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建议严格依照法定要求修改企业章程:①提出章程修改草案;②股东会对拟修改条款进行表决;③拟修改内容涉及需要审批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④拟修改内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⑤拟修改内容需要公告的,依法公告。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而言,修改企业章程具有绝对的优势,没有必要因为程序不合法导致新修改的章程无效或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