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 法务研究 > 服装纺织
服装中小企业借贷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朱明利、刘艺 时间:2019-11-27
一
借贷需提供担保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超额抵押之禁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七条【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风险提醒:
1、通过设备抵押获取贷款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总尽可能的要求过高抵押物的价值,甚至会在评估时将抵押物的估值打折。造成服装中小企业在费尽周折获得的贷款在扣除各费用后会大大缩水,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经营渠道扩张、购买更先进高效的技术设备、营销广告等发展需求。若是一时经营不善很可能面临无法清偿债务被抵押的设备被银行变卖,生产型企业失去了设备就是失去了心脏,无法生产后企业进入发展的死胡同只能面临倒闭或破产。
2、通过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获取贷款的法律风险:在担保期间,担保公司会向服装中小企业索取担保费或设备抵押费,因自身资金紧缺无法负担高额的担保费或设备抵押费的部分服装中小企业会会寻求其他普通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以同等的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作为交换条件。故此种担保方式会导致服装中小企业既需维持自身发展稳定以期能定时清偿债务,还需承担为其提供担保的其他企业的经营和信用不善的法律风险。
3、中小企业应注意法律规定不能设立抵押的财产类别,否则《抵押合同》会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
借款周期太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提醒:
服装中小企业处于迅速成长扩张时期,其急需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后盾,但根据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则可提供给服装中小企业的资金周期短且资金额度小,在所获贷款的资金结构与企业发展需求资金结构不匹配的情况下,企业通常会以循环贷款的方式向银行申请二次贷款或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融资。循环贷款以新贷还旧债会导致中小企业负债累累,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面临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只能破产的局面。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融资需谨慎,防止误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中。
结语
下一页:女包代购法律风险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