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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有哪些商标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朱明利、刘艺 时间:2019-11-15
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服装行业出现了很多知名的企业品牌,商标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专业服装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总结了服装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商标五个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商标被抢注、商标被禁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审核期中的侵权、商标使用中的法律风险,以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加以防范。
评价服装企业市场竞争力主要看三方面:品牌、设计和质量。而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 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服装商标在传播过程中会使消费者建立起对企业的良好印象和信赖关系,有利于企业地位的形成和提升。商标不仅仅是企业品牌的识别,还是品牌地位的象征,是品牌价值的体现。商标的价值在服装品牌中尤为明显,一件服饰只要印有品牌企业的商标,它的消费价值也就自动提升。但一个成熟的商标的建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时间,很多小商贩为了牟利试图打法律的擦边球,利用法律的空白、模糊之处或者制作条件以利用法律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从而取得法律上的利益,故服装企业有效的规避商标的法律风险,将是维护企业价值的重要手段。
一、商标被抢注的法律风险
在商标注册的法则中,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目前我国服装行业秩序混乱,竞争畸形,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加之行业正经历从沉珂极深的传统商业模式向互联网转型的阵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再加上恶意抢注商标人员专业化,市场中出现了职业抢注人、专业抢注公司,服装企业一旦在商标保护意识上薄弱就会面临商标被抢注,多年经营的品牌价值被人盗用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如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的 “歌力思GLEAS及图”商标未被核准注册,无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歌力思”一词为歌力思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创建品牌时自主设计的臆造词汇,显著性较强,且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上诉人何成锦及王碎永在申请“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之时,具有攀附歌力思股份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再次,王碎永有抢注“张曼玉”等知名艺人名字、“kose高丝”等知名化妆品牌申请为注册商标的先例。综上,王碎永使用含有歌力思股份公司的“歌力思”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歌力思”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歌力思股份公司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详见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碎永、刘杨侵害商标权纠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99号】)。
二、商标使用禁止元素被禁用的法律风险
使用法律规定禁用商标可能会导致商标注册不通过,若是通过利用法律含义的模糊性成功注册了商标可能会被消费者以虚假宣传和欺诈定罪。某案件中根据因涉案商品的外观分析,涉案商品的表面部位使用“红底十字”图案的金属标识物,吊牌上使用“”的联合标识,淡化“WIN”以突出“SWISS”,并且在吊牌中直接使用瑞士国旗、欧盟盟旗、雪山城堡等众所周知的瑞士特点鲜明的图案,还特别在吊牌中标注“来自瑞士的精湛制作工艺标准”等字样。上述文字、标识、图案在涉案商品上的联合使用,明显暗示商品来自瑞士或与瑞士其他因素相关联,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判并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故法院认定属虚假宣传并构成欺诈卖方的被告公司应向原告退还货款559元及赔偿价款的三倍1677元。(详见李平与佛山市好又多怡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好又多怡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季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粤0604民初4816】)
三、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不被允与注册。在先权利主要是指: 1、在先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2、其他在先权利,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
四、商标审核中的侵权
商标的注册周期比较长,商标实质审查是一项专业的工作需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显著、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等大概需要一年半的时间,很多服装企业急于使用商标,因此在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将TM标志标注在还未成功注册的商标上,开始投入生产使用,但此通知仅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还没有开始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能通过审查还不得而知。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不仅商标申请会被驳回,企业提前使用的TM商标还会侵犯到他人已注册的R商标的商标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在商标局的网站上进行了查询也不代表100%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是因为商标查询存在一个“盲期”的问题。商标局收到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均需要人工一一进行分类并上传到数据库,这就决定了商标申请资料从提交到可以在计算机中进行检索需要一定的信息输入周期,即商标查询盲期,这个查询盲期一般在3到6个月内。在这期间内,任何人都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近似的在先商标申请,商标近似风险无法完全排除,企业正在使用的TM商标还是有注册失败的可能,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企业不仅要面临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前期对TM商标的宣传营销投入也将付诸东流。
五、商标使用中的法律风险
商标的淡化宣传主要表现为:商标弱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同不相似不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上,如将著名服装品牌商标注册于食品类商品;商标玷污,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可能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上,如将著名皮具品牌注册于马桶类商品中;商标退化,以一定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如在教科书中将“吉普”注解为“越野汽车”而不是越野汽车的商标,导致大众认知偏差。
综上所述,服装企业在企业经营中应注意规范使用商标,宣传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注意防止商标的淡化,一旦发现他人有将自己商标弱化、玷污、当做通用名称使用的现象,马上聘请专业的律师采取法律行动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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