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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慎入“广告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20-02-1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服装企业通过大数据融合线上线下销售服装。但不管通过电商还是店商销售服装,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服装市场,服装企业都需要通过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推广服装,吸引消费者。
但是,不少服装企业往往一味追求利益而忽视了服装推广中的法律风险,最终得不偿失。笔者根据长期担任服装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归纳了服装企业在通过推广服装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为服装企业提供有益借鉴,请多批评指正。
服装企业在产品宣传应慎用的相关用语
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禁忌用语的情形:不得使用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中国**第一品牌等用语;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因此,服装企业在销售服装时,应检查本品牌是否在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详情页及商品包装等中使用上述用语。
2.慎用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用语
《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因此,建议服装企业在广告中慎用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用语:绝无仅有、顶尖、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等。
3.“满XX送XX”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明确标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规定,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有价赠券在使用上含有附加条件时,应在显著位置有明确标示。
例,某服装品牌在网上或实体店铺公告:“凡在本店购满300元服饰,即送50元现金券一张”,但实际该现金券在使用时有附加条件——不能用于购买该店其他特价服装,且单件服装满300元以上才能使用一张50元现金券。而该服装企业未将这些附加条件在其网店首页或实体店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此时服装企业将构成虚假宣传,可能因此被行政处罚。贰服装企业在店铺价格标注中常见的几种错误
①“原价**元,现价**元,可能涉及虚构原价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例,某服装品牌网上或实体店铺公告销售连衣裙,价格标示:“原价598元,现价328元。降价时间:3月31日至4月8日”。但实际,该商品在该店内此次降价前七日(3月24日至3月30日)的最低交易价格为298元。则店铺标示的原价598元为虚构,店铺将构成价欺格诈。②“全店*折、秒杀价”可能涉及虚构优惠折价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例,3月8日,某服装品牌网上做打折活动,标示“全店6折”,其中一款风衣标价为898元,六折后价格为538.8元。经查实,该款风衣在做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该店的最低交易价格为499元,则此时,服装企业的标价为虚构优惠折价,构成价格欺诈。③新品上柜使用“原价”等,认定为虚假降价
《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例,某服装品牌销售连衣裙,标价签上标示“原价665元,现价499元,降价日期:4月2日至4月12日”。但实际,该商品系新品上柜,即一上市就做降价促销活动,因此该商品不存在促销活动前的销售记录。此情况下,该服装企业行为为虚假降价,构成价格欺诈。④名为促销,实则升价的活动标价被认定为虚假标价
《规定》第六条规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例,某服装品牌销售连衣裙,3月2日至8日,开展满**元即送精美礼品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在此期间购买某品牌连衣裙,价格为499元。但实际,该商品在3月1日的最低成交价为459元。此情况下,该服装企业行为为虚假标价,构成价格欺诈。⑤“买一赠一”活动可能涉及虚假馈赠
《规定》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以馈赠的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及数量,否则就构成价格欺诈。
例,某服装品牌在其店铺的某些服装标示:“买一赠一”,但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赠品是同品牌不同款式的服装,则服装企业此时可能构成虚假馈赠。⑥凡在本店消费满**元,即送**,可能涉及虚假承诺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明确的承诺。
例,某服装品牌在店铺标示“购满10000元,即送某品牌项链一条”。但当消费者购满10000元,向客服领取赠品时却被告知赠品有限,项链已送完。则服装企业的行为将构成“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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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若在销售过程中,不当使用上述有关用语或宣传标语,而后被消费者投诉,一经核实,则服装企业将可能面临:
①被电商平台处罚“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关闭店铺等、公示警告、查封账户等;
②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③或将面临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罚款及/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装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有效推广服装早已成为服装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是服装企业常用的方式,但是,服装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设计适合自身的推广方案。这样,服装企业才能在获得收益的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长久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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