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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代加工公司产品备案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朱明利、梁伟志 时间:2019-11-25

 

     随着化妆品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化妆品代加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面临诸如字号滥用、产品未备案、知识产权侵权、环保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劳动人事纠纷以及各种刑事法律方面的风险。企业一旦触碰这些法律风险,不可避免会产生很多直接和间接损失。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的规定,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因此,化妆品代工企业生产委托方的产品,需承担一定的备案义务,即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若未进行备案,则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化妆品代加工企业需要防范该类“雷区”。

 

01  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化妆品,导致合同根本性违约,承担返还货款和违约责任。

 

 

永旺公司从幸尚公司采购化妆品,但部分化妆品均未依法备案,于是永旺公司以幸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寄出合同,返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化妆品依法不得销售,幸尚公司的前述行为足以认定幸尚公司合同履行存在缺陷,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永旺公司实现合法销售这一基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带来因产品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大,正常的商品经销目的无法实现,支持了永旺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被告幸尚公司应返还原告永旺公司货款447032.58元并支付其违约金171321元( 详见永旺公司与幸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闽0105民初905号】)。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没有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幸尚公司损失惨重,不但需要返还未备案产品的货款,还支付了不少违约金。

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化妆品是不得上市销售的。在化妆品买卖合同中,往往以化妆品实现销售作为合同的根本性目的,应在涉及备案手续的化妆品买卖中均会约定进行备案、移交备案凭证等义务,以便实现化妆品的顺利销售。若没有完成备案义务、不能移交备案凭证,则会导致销售者所购买的化妆品不能进行销售,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即在化妆品买卖中,如果义务方未履行相应的备案义务,移交备案凭证,将面临导致合同根本性违约的风险,进而被追究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的幸尚公司没有对部分产品进行备案,导致购进该部分化妆品的永旺公司不能将其销售,从根本上损害了幸尚公司的利益,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进而构成根本性违约。

 

 

02  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进行备案的化妆品,遭受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原告李某在淘宝平台从林莉思琪公司所有的网店中购买了化妆品,但原告发现该化妆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后认为,涉案化妆品属于进口化妆品,产品包装上未标注产品生产批号也未标注进口批准文号或进口备案文号,且林莉思琪公司未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因此该产品属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林莉思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昌亮货款3280元并支付其赔偿金32800元。(详见李某与淘宝公司、林莉思琪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浙0110民初6341号】)

本案例中的涉案产品未进行备案,亦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却最终流入消费者手中,导致化妆品公司遭受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即如果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化妆品最终销售至消费者,则有可能面临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从上述案例可知,未经备案、未获得相关生产批号等化妆品是可以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即应当备案而未经备案属于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的因素。

 

03  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化妆品,面临警告、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的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未经备案不得销售。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即被处以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被责令限期改进。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最新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3月份修改的)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进行备案,否则不得销售。进口的特殊化妆品还要取得批准生产等证明文件。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04  化妆品备案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在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法律关系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均有备案义务。如果只是任意一方未尽备案义务,产品也因为备案信息不全,不能上市销售。化妆品代加工公司若未能履行备案义务,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取得相应的凭证,不但影响资金流转,可能还产生来自委托生产方的违约风险。因此,化妆品代加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面需着眼于不能及时、顺利完成备案手续情形的约定。例如因为政策变更、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化妆品代加工公司不能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化妆品代加工公司可以约定在上述情形下享有一定的责任豁免。另一方面,化妆品代加工公司在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时,必须厘清与委托生产方的备案责任,具体说明双方各自的备案义务,合同中避免“双方共同完成备案”等含糊的措辞。

外,对于应当备案而未经备案的化妆品,不能将其销售,否则流入到消费者手中,不管化妆品代加工公司有没有过错,均面临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风险。对于非因化妆品代加工公司自身的责任而导致未备案的化妆品流入到消费者的情形,化妆品代加工公司在相关的合同中务必规避这种情形下责任的最终承担。一旦化妆品代加工公司被判决确认承担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化妆品代加工公司务必向责任方及时追偿。

其实,相信大部分化妆品代加工公司都知道化妆产品需要备案,而且也意识到没有备案的法律风险。但由于自身对法律实务的不熟悉,意识不够强等原因,化妆品代加工公司还是陷入关于备案的各种法律风险中。防范风险的成本要远比解决纠纷的成本小。因此,化妆品代加工公司需要聘请律师尤其是熟悉化妆品公司业务上的法律风险的律师,来为自己保驾护航,防范产品备案等法律风险。


 

各类化妆品备案、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

 

 

化妆品种类

备案

行政许可

未履行的行政责任

 

国产

 

 

特殊用途

 

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非特殊用途

未经备案不得销售

 

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进口

 

 

 

特殊用途

 

 

 

 

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未经备案,不得销售

 

经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经检疫检验合格,方可销售、使用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未获得行政许可);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非特殊用途

经检疫检验合格,方可销售、使用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