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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来了,广东化妆品企业赶紧看过来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7-23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由此,在化妆品行业地方立法方面,广东又吃了“头啖汤”。
条例出台的背景
广东是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第一大省,无论是化妆品的企业数量还是产能都在全国前列。在生产经营方面不光彩的部分,也是名列前茅。根据南都大数据研究院统计官方数据,2018年药监部门通报的不合格化妆品51%产自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也是广东为最。
目前,对于化妆品行业最重要的法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这是当时的卫生部1990年出台的,那时候的行业业态与如今已经大相径庭。新的全国性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这几年也一直在走立法程序,在出台之前,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力不从心的。
基于以上背景,广东省率先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顺理成章。
化妆品监管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文规定化妆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其中社会共治原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除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条例指出以下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于化妆品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也是很重要的:
1、“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遇到产品质量打315热线还是第一选择;
2、“化妆品行业协会”,引入行业协会自治,扩大行业协会的影响属于国际惯例;
3、“鼓励任何组织或个人举报”,热心市民遇到化妆品行业不法现象,欢迎向监管部门举报。
委托生产管理
根据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站的数据统计,采用委托生产形式生产的化妆品数量已经超过了50%,也就是市面上大部分的化妆品品牌都是代加工的。条例明确了化妆品委托生产管理的几个重要问题:
1、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也就是说委托方是第一大责任方。
2、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是委托方:委托方应当是合法的化妆品经营企业或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委托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
3、不是谁都能是受托方:受委托方应当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对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责任。
4、委托生产合同是必须要具备的:关于委托生产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条例都有约定,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明确委托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生产的时限不得超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5、违规责任是如影随形的:处罚措施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范围
无论是天猫京东的店主们,还是异常活跃的微商,就是所谓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在其网站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销售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那是不是意味着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只能是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自然人?如果不包括,这与《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不一致的,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包括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那么问题来了,个人(自然人)能否通过微商的方式经营化妆品?如果广东省不行,是不是跑到其他省区就可以规避?还是等等千呼万唤未出来的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怎么说吧。据路边社消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很快就要出台了。
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
条例里提及的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就是我们熟悉的电商平台。
1、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1)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2)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由于电商平台都是大甲方,相应的责任协议肯定是大大保护电商平台的。
2、电商平台的监管义务:电商平台发现在其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有违规行为,条例明确其有“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的义务;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条例则是要求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如实提供化妆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
3、连带责任:条例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以上规定加大了平台的责任,在实践中,头部的电商平台作为大甲方,会把这种责任转嫁给到化妆品经营方。
问题化妆品的召回制度
条例在问题化妆品召回方面,也有一定的制度创新,主要就是细化,使得召回更加有可操作性。
1、立即停止生产:化妆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并报告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立即停止经营: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召回的,由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实施召回,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协助召回。
3、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未按照本条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实施召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实施召回。
4、报告责任: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通知和处理等相关情况,并将化妆品召回处理情况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禁止销售擅自配制分装等14种化妆品
条例明确列出了14种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等情况。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化妆品经营者销售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美容美发经营管理的规定
1、视为化妆品经营行为
: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使用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按照化妆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2、披露义务
: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化妆品,并向消费者真实、全面说明产品质量、效果和正确使用方法,如实告知不良反应。
3、禁止行为
: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擅自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不得虚构化妆品功能,不得隐瞒化妆品的不良反应。
“违规”化妆品经营者的免责条款
在符合免责的情况下,“违规”化妆品经营者(这里仅限于经营者,不包括生产者)可以只由监管部门没收化妆品和违法所得,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1、化妆品经营者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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