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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关于化妆品宣称,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29

  

  宣称的定义和类型

  1、定义(参照欧盟)

  通过标签、商业供给过程和广告,以文字、名字、商标、图案、数字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地传递化妆品的产品特点或功能。(通常不包括强制标注的信息)

  2、与标签、广告的关系

  标签、广告是宣称的载体,宣称是标签、广告的核心内容。

  3、宣称的类型

  (1)、安全性宣称:反映产品安全性,打消受众对安全性的顾虑

  例如“不刺激、不致敏、适用于敏感肌肤、专为敏感肌肤定制”等。此外,“安全无毒副作用、不含汞、铅、砷、激素、抗生素等有害物质”等也可被视为安全性宣称,但因可能影响市场公平而常常受到质疑。

      化妆品宣称的安全性应该注意以下要点:

  所有化妆品都应以保证安全性为上市的前提

  通常难以证明某个产品比同类产品更安全

  保证安全性不代表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都绝对安全

  目前中国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违法添加、假冒产品两方面。相对而言,合法上市的化妆品安全性风险较低。

  (2)、功效性宣称:介绍化妆品功能和使用效果

  产品功效:终产品所具有的功效

  例如,宣称产品具有“保湿、美白、防晒、遮瑕、去屑”等功效。

  成分功效:成分本身的功效

  例如,宣称“透明质酸保湿、Vc美白、植物油分润发”等。

  关于化妆品功效性宣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015年7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拟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可见,化妆品功效宣称已经进入监管部门的视线。这方面的法规走向应该引起企业的充分重视。

  (3)、其它宣称

  常见的其他宣称类型有配方宣称、专利宣称、品牌故事、情感共鸣、社会伦理等。

  配方宣称:如“含植物油、不含防腐剂”等;

  专利宣:如新原料、新配方的专利;

  品牌故事:讲述品牌的创建和来源等;

  情感共鸣:“体验奇迹”、“美丽之旅”等感性化的内容;

  社会伦理:如环保、帮助出产原料的部落、不经动物实验等。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GB 5296.3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等。

  待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关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

  该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禁止明星推荐没用过的产品,十岁以下的孩子不准代言,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最高罚200万……”新法由过去涉及的7种商品和服务,一下增加到了17种,凡和消费者生产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几乎都涵盖在内,这都源自违法广告多发生在商品和服务较集中的区域。另外也把大众传播媒介在发布广告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写了进去,并对互联网广告首次有了规定。

  对虚假广告的处理方式:

  初次违法:

  1)处广告费用3 - 5倍罚款

  2)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20万 - 100万罚款

  两年内3次以上违法:

  1)处广告费用5 - 10倍罚款

  2)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100万 - 200万罚款

  3)可吊销营业执照

  宣称三原则

  化妆品宣称的三原则包括真实、合法、公平。

  根本目的:保障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并让消费者从这种竞争中受益。

  真实性:宣称本身是客观真实的;真实性背后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合法性:宣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平性:宣称不能有损市场公平性,不能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

  例如宣称“不含糖皮质激素”即不符合公平性原则。因为糖皮质激素本身是禁止用于化妆品的。欧盟标准明文规定“不能使用仅满足产品最低要求的宣称”,《食安法实施条例》草案也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国内化妆品法规虽暂未对此做明文规定,但从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这类宣称是不值得提倡的。

  欧盟宣称监管

  2009年:出台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化妆品法规》,包含以下内容:

  1、自律为主:以企业为责任主体;

  2、提出确立宣称准则的行动计划;

  3、要求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前向欧盟议会提交宣称通用准则的实施情况报告。

  2013年:出台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655/2013《化妆品宣称合理性通用准则》及其指南,包含以下内容:

  六项准则:合法、真实、证据支持、诚实、公平、知情决策;

  三类支持证据:实验研究、消费者感知测试、公开出版资料。

  2016年7月11日如果欧盟委员会的报告结论认为现行监管措施不能保证化妆品宣称满足《通用准则》的要求,官方将商讨适当举措以确保《通用准则》得到严格执行。

  行业法规现状

  针对中国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过去采取的模式是“事前审核,事后监管”。但未来将更多地强调企业自律。

  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化妆品的问题大部分出现在违法添加、假冒伪劣方面,对这类违法产品必须不遗余力地打击。而在宣称合规方面,中国化妆品企业普遍缺乏上市前合规审核、上市后应对质疑的机制。随着化妆品法规的完善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企业在进行化妆品宣称之前必须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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