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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之下催生的“共享用工”,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5-28
风险识别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盒马鲜生的一纸公告掀起了“共享用工”的讨论热潮,即盒马鲜生与云海肴、青年餐厅等餐饮企业合作,借调餐饮企业员工入驻盒马鲜生。这种合作模式一方面缓解了部分餐饮企业人力成本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缓解了电商平台的“用工荒”困境。所谓“共享用工”,即A企业因种种原因,目前有富余员工闲置,B企业能正常复工,但是员工短缺,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将富余闲置员工借给B企业工作。
人社部对于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模式也进行了回应,人社部表示,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企业,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这种用工模式下的主要问题是协议条款约定不明确,如对五险一金的费用承担、工伤处理等
风险控制
该用工模式应当经双方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三方协议,对工资发放、五险一金的费用承担、工伤问题的处理等作出明确约定。
五险一金方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外借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因此,原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未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是可以与借调企业约定费用的具体承担问题。
在工伤处理问题上,《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即,出现工伤问题,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鉴于员工实质上在借调单位工作,为借调单位创造利益,若一律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原用人单位来说确实有失公平,因此双方企业可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的补偿办法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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