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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广东托马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10-21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诉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广东托马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全部胜诉。
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村海龙路7号的电梯钢结构井槽工程。2017年9月23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已投入使用。2018年11月1日、2019年6月1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函件,明确尚欠原告承建电梯试验塔尾款人民币10万元。2019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万人民币的支票,但该支票被银行以"支付密码未填或错误〃为由退票。自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对于工程是否经过验收问题,2018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件要求组织验收并解决工程款问题后,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函件,承诺了还款的日期并表示愿意承担原告的损失,由于该后面两份文件中被告均没有对原告未完成验收的事情提出异议,相反是积极表示了要支付尾款的意愿,可以推断出此时被告愿意支付工程尾款是没有附设条件的。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合同没有约定,故本院确定以原告的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4日)起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托马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万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托马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祺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4日开始计算到支付之日止)。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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