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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的那些事(三)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2-06-28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的那些事(三)

     广东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是由本所拥有丰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注于建筑工程企业、地产物业企业等企业的商业服务。我们部门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著名的法律学府,由行业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和中青年骨干律师构成。其中,部分律师还拥有多元化的职业背景,具备多年行业实践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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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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