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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的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仁藏 时间:2020-02-09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的常见法律问题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随着建筑业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加之大多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纠纷案件。本文尝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类案件。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是?

  答: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案例参考:(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案例参考: (2018)闽08民终231号 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等与陈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包方能否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答:不可以,但如果建筑的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工程存在问题,则承包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参考:(2018)豫10民终384号 长葛市永兴饲料有限公司与许昌德丰缘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在出现争议时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答: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此工程的竣工日期;如果存在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则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例参考:(2018)云25民终247号 开远市国土资源局与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是否优先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标准适用?

  答:并不是。根据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优先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才会参照适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案例参考:(2017)粤02民终1983号 黄鹰与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6、“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竣工结算文件,即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此种约定是否有效?

  答: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没有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则不能以发包人没有按时答复竣工文件作为发包人认可竣工文件的理由。

  案例参考:(2017)渝民终274号 重庆亘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7、如果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时是否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答:法院或仲裁机构均不会同意造价鉴定请求。

  案例参考: (2018)晋09民终48号 单如根与忻州市华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8、何时可以对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综合单价做出调整?

  答:当出现工程量清单记载有误,或工程变更超过一定程度时,可以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做出调整。

  案例参考:(2017)湘1002民初1426号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与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当 P0

  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 9.3.1 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9.4.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原创 张仁藏律师 地产工程法律研究 2019-08-12公众号,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