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 法务研究 > 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的几点法律建议
来源:互联网 作者: 钟长汉 时间:2020-02-09
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专项分包特别多,竞争也十分激烈,现在行情是价格压得很低,回款不及时,而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只要能够评上伤残等级的,由于我国社平工资每年都在上涨,建筑劳务公司将会承担较高的工伤赔偿。如何有效化解用工风险,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劳务公司用工成本,是劳务公司企业所关心的话题。前不久,笔者给顾问单位处理了两起因建筑劳务分包而引发的纠纷,一个案件是:“员工”发生意外事故后,由于工伤待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该“员工”遂以总包单位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员工”与总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总包单位的法律顾问,我依法参加了庭审,庭审中我依法阐述总包单位与该“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提交了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总包单位支付的银行流水等,仲裁员采纳了我的观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法律规定,仲裁员遂建议该员工撤诉,重新以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该“员工”遂撤回对总包单位的仲裁申请。另一个案件是:“员工”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经工伤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进行过了多次协商,由于赔付差距太大,“员工”以建筑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案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都已经完成,双方都没有异议,只是对赔付金额存在一定分歧,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于劳务公司为该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最后劳务公司只赔付了很少一部分费用,大部分款项都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得到了法律保护,劳务公司的损失也降到了最低,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结合以上两个案件,针对我国建筑劳务现状以及劳务公司用工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
一是 总包单位一定要将建筑劳务专项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千万不要分包给“个体包工头”或者自然人。这主要涉及到员工劳动关系的归属以及发生意外事故后赔偿主体问题。发包给劳务公司,由于劳务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劳务公司所雇佣员工,其劳动关系肯定属于劳务公司,与总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包给“个体包工头”或者自然人,由于“个体包工头”或者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虽然总包单位与该“员工”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是总包单位最终还是要承担工伤主体赔付责任。
二是 劳务公司为了降低用工风险,防范意外是事故发生,降低损失,一定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且购买工伤保险的费用并不高,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很高,劳务公司只赔付很少的费用,购买工伤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劳务公司的用工风险。
三是 劳务公司一定要加强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职能培训和安全教育,让员工树立安全事故无小事的思想,将意外事故拒之门外,优质高效完成劳务工程。
来源:原创 钟长汉 滔滔雄辩 2019-04-08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上一页:疫情下的建设工程法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