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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律操作指引
来源:互联网 作者:海那 时间:2020-02-09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对施工企业影响总览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的法律定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以下简称,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从法律层面讲,根据《民法总则》第 180 条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 117 条也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合同层面讲,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 版)通用条款 17.1 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 疫情事件是否构成违约事项的免责事由?
疫情事件导致不可抗力可以构成免责事由,但是有三个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从范围上讲,并不是任何事项都可以免责,必须是因疫情的导致的;其次,从时间上讲,疫情发生前已有的迟延履行事项,不能免除责任;再次,不能履行合同方应当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3. 疫情事件发生后,施工企业当务之急需要做哪些事情?
施工企业应当发函通知合同相对方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告知疫情事件对工期、材料、人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可能的索赔事项。
考虑到疫情持续时间尚不能确定,施工企业视情况陆续提交中间报告,进行阶段性索赔。
4. 疫情事件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格外关注哪些时间节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规定,施工企业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山东省针对疫情事件颁布的强制延期开(复)工的行政命令有哪些?
2020年1月27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除确需施工并经备案且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包括桩基施工)、复工,其开工、复工时间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另行通知;2020年1月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6. 未按照行政命令要求提前开(复)工有哪些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疫情事件对工程工期的影响
1. 疫情事件对工程工期管理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造成工程停工、逾期复工,必然影响工期。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复工后将面临抢工期情况,施工企业要提前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好人员、材料等事项的入场准备。
2. 疫情事件对工程开工日期的影响?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开工日期从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实际进场、施工许可证、竣工验后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综合认定。但疫情事件发生后,应当以该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前提。
3. 疫情事件施工企业是否可能申请工期索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工期顺延,鉴于疫情持续事件尚不能确定,施工企业可视情况陆续提交索赔报告,但应当在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 疫情事件导致节点工期不能完成,施工企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施事件停工导致节点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可以免责,但应当在复工后约定期限内完成节点工期。
5. 疫情事件结束后,施工企业是否主张赶工费用?
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议在采取赶工措施前与建设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确定赶工费用,赶工费标准应当明确且不存在理解上的争议,避免后续扯皮。
疫情事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1. 施工过程中,因疫情事件导致已完工工程养护不利造成损失的承担?
已完工工程的养护责任由施工企业单位负责,因养护不利导致因完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将由施工企业承担。
2. 发生在疫情事件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疫情导致未能及时修复导致质量问题加重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如何承担损失?
对于疫情发生前已经产生的质量问题系由于施工企业存在履行瑕疵而产生的,则无法通过不可抗力事项完全规避自身责任。
3.因疫情事件导致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致使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施工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当前疫情背景下施工单位是否应在保修期内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结合保修事项进行确认。
如保修事项仅为零星瑕疵维修的,则该保修事项不属于迟延复工通知的适用范围,施工企业应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规定休息日结束后及时处理。如因怠于履行导致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引入第三方进行维修的,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该部分费用以及产生的相关损失;如保修事项系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等较为复杂或修复工期较久的保修事项,则应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可以施工修复,如经主管部门确认保修事项属于推迟开(复)工范围的,应及时就反馈结果向发包人告知,并在具备修复条件后及时进场修复。
疫情事件对工程价款的影响
1.因疫情事件导致的工程费用或损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如何分担?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施工单位应担结合实际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确认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以及可向发包人进行索赔的范围。
2. 因疫情事件停工导致的后续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人工、材料等费用上涨的风险,一般双方在合同中会有约定;若没有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某些地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此也会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参照处理。对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是完全固定价格的,施工单位后续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损失而提出增加费用将较难获得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因施工企业工期延误致使赶上疫情的,材料上涨风险将面临自行承担的风险。
3.因疫情事件导致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发包人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应从何时起算并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18 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疫情事件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1. 受疫情事件的影响,施工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 版)相关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有权解除合同。施工合同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处理。
2. 解除施工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合同解除前应当对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明确和验收,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第二,确定施工企业投入的大临设施费用;第三,确定施工企业已经采购且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等价款。第四,确定施工企业退货或者解除订货合同而发生的损失。第五,确定撤场费及人员遣散费用。第六,处理合同具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疫情事件对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1. 疫情事件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总则》第 194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因此,因疫情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且是在诉讼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的,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2. 疫情事件对举证期限的影响?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同时《民事诉讼法》第 65 条规定,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因此,因疫情存在而导致举证困难的,企业可以协商确定日期并向法院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延期。
当然,如身处武汉等疫情十分严重的地区,无法及时申请延期的,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83 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眼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再向法院申请。
3. 疫情事件发生期间财产保全到期是否仍自动解除保全?
正常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30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就消灭。因此,财产保全到期不申请续保的,已有的财产保全会因此自动解除。
目前暂无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制度调整的通知或安排,因此财产保全仍面临到期后自动解除的风险。不论法院是否在上班时间,建议施工企业对需要续保的案件及时提交书面续保申请。
4. 疫情事件背景下,如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一般系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主张并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疫情因素的影响下,为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病毒传播,施工企业可通过官方网络公开信息确认受案单位工作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方式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留意收取附带时间标注的立案或收案回执,以免因无法证明主张期限而导致优先权因期限届满而灭失。
来源: 海那律师 海那法律在线 2020-02-05公众号,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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