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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杨均利 时间:2020-02-10
上文论述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认定,那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法律后果如何?这是发包人及承包人等均关心的问题。笔者在此就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简单论述。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见说法
1、竣工验收合格
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其次,若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了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均无效的情形,应当参照哪份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若是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应当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2、竣工验收不合格
首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其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损失赔偿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其次,一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若是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原创 杨均利 永靖律师事务所 部门: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公众号,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