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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特点、案件多发原因及管控建议

来源:互联网 作者:刘博 时间:2020-02-21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疲软,其不利影响逐渐传导显现至建筑施工行业,使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这类法律纠纷案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特征,且纠纷诱发因素多元。繁杂多样的法律纠纷案件,对建筑施工企业高效、妥善地处置纠纷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特点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支柱行业之一,其包含了勘察设计、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物料采购供应、工程分包作业、劳务作业施工等多个门类细分行业,在产业链的集聚及经营运作方式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施工类企业基于其重资产运作及劳动密集属性,其涉及的法律纠纷存在以下突出特点。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金额巨大

  据笔者了解,我国某一些知名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常年处理的法律纠纷案件总数为四百余件,所有案件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两类案件数量超过所有纠纷类型案件数量的50%,此两类案件涉案金额约占全部案件所涉金额的90%以上。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主营业务,即由房屋建筑、市政路桥、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是该类企业所涉律纠纷案件中的硬骨头。

  (二)主营业务法律风险预判能力不强

  房屋建筑、市政路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施工是集团性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这其中涉及到不少的高额融资、常规垫资、BOT及PPP工程等项目,笔者前述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数量占所有所涉纠纷类型数量的一半以上,金额占所有涉案金额的90%以上,出现如此巨大的纠纷诉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先并没有设定工程项目承揽施工底线,在粗放经营状态下,冒进承接了一些项目业主资金及征信条件较差的工程,对涉工程款收付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内容的履约能力及违约后果判断失准,或者抱着合同签约主体不会违约的侥幸心态开展项目承接及合同签订的决策,未充分审慎地对拟承接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大概率法律风险进行理性全面预判,最终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效果欠佳

  建设工程的主营业务纠纷案件积案多、金额巨大,大部分案件属施工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施工单位纵然获得了胜诉的结果,但是由于败诉方没有充足资产可供履行判决义务或者可供法院强制执行,故而施工企业并不能获得应得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裁判文书所确定的项目业主向施工单位的价款支付义务无法自行履行或者法院无法及时强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此种情形下,亦导致了施工单位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按约向建设工程下游商主体付款,从而引发另外的法律纠纷。故对于施工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其执行结案效果明显差强人意。

  (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败诉率高

  从全集团的买卖合同法律纠纷案件裁判结果来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方基本上属于被告方的角色,且多属于败诉方。集团内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单位败诉率较高,集团公司或集团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出现被冻结的情形,大多由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

  二、建筑施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多发原因

  (一)项目业主资产状况不良,工程款回款存在障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数量及涉案金额双高的原因,主要是由项目业主(甲方)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额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所引起。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因现金流短缺,资金紧张,名下的重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因素,或者有的项目业主债务缠身,自有资产已经所剩无几,资产状况严重不良等,导致应当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无力支付,令施工单位的工程回款不能,施工企业因此便将项目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二)建筑施工行业宏观背景使然

  建筑业是一个竞争高度饱和的行业,建筑施工过程,与该业态的上下游各类开发、生产、供应、销售市场主体存在着纷繁复杂的利害关系。基于利益的驱动,各类相关行业市场主体及个体均希望能从某一工程项目中分得一杯羹,致使建筑施工行业发展运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不合规的畸形经营行为。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抢占市场先机或者取得经营业绩,在欠缺项目各类不确定风险理性评估的情况下贸然投标承建项目或者默许第三方借用施工企业资质承接工程项目,最终因风险把控不严及防范措施处理不当、项目人员管理失范等原因,造成项目亏损或引起法律纠纷。

  (三)合同条款审查及违约风险防范机制薄弱

  不能有效地对合同内容的条款进行审慎审查并制定风险防范策略规避严苛的合同条款违约风险,将会给整个履约过程造成不利影响。从施工企业纠纷案件整体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律纠纷案件是由于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过程中,对签署合同性文件内容条款审查不到位或者对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缺乏有效预判及对应防范机制所引起的。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仅要审查其合法性,对其履约的可能性、完全性评估以及条款违约风险防范机制的构筑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监管的建议

  (一)强化事前违约风险预判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诉讼的客观状况不可避免,但是可以通过加强工程项目履约过程动态监管、创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路径、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效率等方式,循序渐进地逐步优化施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体系及处理能力。

  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强化事前违约风险预判能力的提升,即在工程项目承接前、合同条款违约前、法律纠纷显现前,积极稳妥地对各类合同违约风险进行整体性把控。例如,在招投标开始前,积极向招标人传达投标意向并积极沟通,最好在合规前提下就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与投标方进行磋商沟通或者寻求答疑,争取与招标人达成一致修改对工程承接单位过于严苛或者实际无法履行的意向条款,从而为后续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实际履行合同创造良好履约条件。

  在签订各类经济合同附带的补充协议或者诉讼过程中签署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文件时,亦需要对具体条款,特别是对我方权利义务造成重大限制的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审慎审查评估判断,这个过程中,可积极借助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的专业力量参与,力求规避重大违约风险。

  (二)提升履约过程风险管控效能

  合同履约是一个动态的处理过程,这个动态过程又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可分解为多个权利义务处理节点。在提升履约过程风险管理效能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要安排合同管理专员对相关合同进行专门管理。合同管理专员的职责是熟悉合同条款内容,对合同约定达到付款节点时及时向主管部门及领导报告合同履行进度,催告对方当事人履行付款义务,在己方或者对方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违约情况时,及时报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及领导研究处理对策。

  二要灵活处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问题。在履约过程中,若出现了对方可能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约定的情形时,需要及时向对方沟通以求共同解决问题,使合同履行归回正轨。同时需及时按合同对待给付性质或具体约定向对方合理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权利,避免损失扩大。另外,在对方出现了实际违约情形时,可先利用停工权利、签证索赔方式挽回损失;在施工单位违约时,可积极利用对方的谅解态度及给与的宽展期对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进行补救等,打通诉前友好协商解决当下困境的道路。若穷尽有效非诉解决方式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亦需果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合同履约问题。

  三要关注了解行业动态及政策法规信息。建筑施工行业业态复杂,人事关系流动频繁,业内政策法规更新变化快。在主营业务经营过程中,需要及时关注并了解行业内最新发展动态以及规范建筑施工宏观管理行为的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法规及政策,及时运用先进施工科技节约成本,及时利用政策法规的导向信息调整经营实际,有效规避合规性风险及履约不能风险。

  (三)完善法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

  一要及时梳理并收集整理案件背景及相关证据材料。施工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收到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信息通报时,应当及时了解纠纷案件发生的背景,梳理并确定纠纷案件整体概况,归纳包括案由、当事人情况、纠纷性质、纠纷发生原因等案件要素,并积极对接或会同本单位其他相关部门收集调取并保管案件证据材料,根据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会同法律顾问或者案件代理律师开展对案件的分析评估,确定争点,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拟定案件处理方案,切实做好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

  二要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案件介入及处理效率。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便让法律顾问知晓的案件事项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情及基本证据材料作了初步梳理分析后,一般应当立即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案件前期处理对策的确定工作,听取法律顾问对案件作出的专业性评述或处理意见,以期及时引入法律专业力量迅速响应处理,及时主张权利并避免损失扩大。对于已经聘请代理律师代理的案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代理律师尽职处理相关问题,了解最新处理进展并向代理律师的代理工作提出相应的合理化要求,切实提高法律专业力量处理案件的效率。

  三要及时总结案件处理经验教训合理排查相似事项以防患于未然。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结案后,涉案单位应及时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并按规定予以归档,对某些具有典型示范效应或特点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频繁发生的纠纷案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案件代理律师等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详实的分析,全面总结案件处理过程的经验或者教训,并从案件中归纳出案件启示,对案件类似事项进行合理排查,严控法律风险。从案件中得出的总结启示,需要反馈给本单位的经营部门或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请各相关部门在当前及未来的工作中特别注重类似风险的防控,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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