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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买卖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防控对策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买卖合同是中小企业的常见合同,笔者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梳理常见的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在操作层面上提出具体的防控建议,以期对中小企业的交易安全有所裨益。
一、传真件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为提高订立合同的效率,企业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采用传真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传真件的效力不等同于原件,在诉讼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须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2006年1月,A公司与B公司通过传真签订《租船运输合同》,由A公司承运B公司的非标柴油。该合同有A公司人员签名和盖章。B公司以《租船运输合同》是传真的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可。A公司因向B公司主张运费未果诉至法院。诉讼中,A公司提供航海日志原件,记载了A公司为B公司承运的情况,并且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航海日志是原件,经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章,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符合现代社会交易的特点,A公司提供的《租船运输合同》虽然是传真的复印件,但内容与航海日志相互印证,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决B公司向A公司清偿运费。
法律风险提示与预防:1、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传真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企业可以通过传真订立合同;2、鉴于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在对方传真发出合同后,应同时要求对方将传真件扫描至己方邮箱,重大合同要求对方回寄原件;3、保留合同交易中形成的原件,以在诉讼中与合同传真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事实。
二、交货争议的风险防控
交货是买卖合同履行中争议高发的环节,主要是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争议,是诉讼中债务人拒绝付款的常见抗辩理由。
201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复合膜,约定收货方在签收货物前检验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订货要求,如有异议的在送货单上注明,在使用过程中有质量异议,收货方应在收货15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所收货物全部合格。2013年3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送货,B公司签收。2013年7月,双方因货款问题产生争议,B公司认为复合膜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明确约定有关诉争货物的质量异议“收货方应在收货15天内书面提出”,B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收取诉争货物,如果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诉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同年3月25日前向A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B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以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之规定,B公司怠于履行质量异议的通知义务,依法认定诉争货物的质量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B公司应支付货款。
法律风险提示与预防:1、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对货物检验约定合理的期限。如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可能适用两年或质量保质期,较长的质量异议期限为出售方回收货款设置障碍,带来风险;2、双方应约定质量异议以书面方式提出,便于固定证据,作为争议的处理依据;3、合同文本中关于质量检验条款可表述为: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十五天内验收,如买方认为存在质量争议的,应在验收期限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提交卖方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买方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质量合格;4、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如怠于检验导致超过期限提出质量异议的,质量异议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原标题: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及防控对策(一) 原创: 孙冬筠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