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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供应型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盘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5
博研律知社 2017-07-20
生产、供应型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盘点
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对从事生产、供应型企业而言,与传统的产能竞争相比,企业的稳定与健康应受到更多的重视,如何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值得每个企业经营者深入思考。笔者参考执业经验,对生产、供应型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做了一些盘点,以供参考:
1、对交易对象不明确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缺乏认识。
风险指数:4星
交易主体必须是民事法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个体户,合伙企业等等。
与这些主体发生交易,应该明确身份。比如,跟企业签合同,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跟自然人(个人)签合同,需要明确身份证号码。这样,才能避免主体不明的风险。
某石材厂与刘某口头订立石材加工合同,每次送货均有自称是咸宁市某公司的王经理签字,第一期对账回函也盖的是咸宁公司的公章。结果第一期对账后,对方不付货款,价值7万余元。石材厂要求刘某付款,刘某抗辩说应由咸宁公司付款,经查,咸宁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
2、交易单据不齐全,不规范。
风险指数:5星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相互接触时,会形成的各种书面记录,交易单据指的是其中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出货单、验收单等。这些单据是认定交易是否实际履行的重要证据,也是整理确定应收货款的基础材料。可以说,做好单据管理,是企业业务管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然而,笔者接触过的很多企业,存在着单据不齐全、不规范的现象,不仅导致企业账务上出现混乱,若对方有意抵赖,更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对有的企业而言,如果有一单交易发生风险而遭受损失,就可能会让辛辛苦苦维护一个客户数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其实,大到合同规范,小到送货单签字,均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如果能完善单据签字制度,签字权限以及流程,就可以避免很多风险。
比如:送货单上的签字,不是随随便便的司机签个字就有效,规范的操作是:送货单一式两份,司机签一份并注明车牌号码,及货物去向,另一份应该拿回去让负责人签字然后寄回来保存。
3、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风险指数:4星
有时签订合同以后,双方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一定的调整,这种调整,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协商成果固定下来,比如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等,防止失去应得的商业利益。
2017年初: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五金配件买卖合同,分批发货,货到付款,后因该类配件走俏,价格上升,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每个加价5元,B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但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后B公司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A公司诉至法院,因没有提出书面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4、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风险指数:5星
谈到合同条款语意模糊,可能都会说这应该是律师的工作,律师才是这些文字游戏的玩家。可是,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不可能每个合同上都过目。而且如果在律师把关前,已经落入文字陷阱,律师有时也爱莫能助。企业自身也更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某茶叶经销商向恩施某茶厂公司订购50件高山茶,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高山茶50件”。后该经销商收到50件高山茶,每箱30包,但在签订合同前视察时,该茶厂展示的所有包装都是50包每件,经销商也一直认为每件是50包,所以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让茶厂钻了空子。
5、对企业印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风险指数:5星
企业印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作为企业对外进行商业行为的授权文件,在出具这些文件时,一定要严格审查。
青山区某钢材公司董事长,为其表弟帮忙,向其表弟出借了企业印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以为是表弟去陪标。后来他才发现表弟的公司去银行贷款,用了该钢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况,被法院判决承担了相应债务。
6、对客户的诚信状况疏于审查。
风险指数:5星
交易前的客户资信状况审查,在当前交易环境中非常重要。客户的诚信度、资产实力以及经营实力直接关系到后续货款及工程款的回款质量和效率。
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审查包括:是否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已经被法院起诉,以及客户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信息等等。
7、长期供货客户不及时进行阶段性对账。
风险指数:5星
结算、对账对材料供应商型企业经营者来说,十分重要。
阶段性对账的好处在于:能够清楚的确认各个时间段中的供货量,总货款以及付款情况、欠款情况。明确双方在不同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后续发生纠纷,在证据上可以足够认定事实。
然而,实践中,对长期持续供货客户未及时进行阶段性对账的情况很普通,原因在于长期性客户需求量大,信任度普遍高,企业担心阶段性对账可能会影响双方的信任感。
在这里,我们强烈建议大家,对账对双方都有好处,好的客户不会因为阶段性对账而产生隔阂。
8、债权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风险指数:5星
2013年,广东A公司与我市B公司签定机器供应合同,约定我市A公司向广东B公司购买机器两台,总价款为75万元。B公司当时仅支付货款50万元,尚欠25万元。2017年A公司诉至法院向B主张25万元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2013年至2017年这段期间内曾向B公司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经交流发现,A公司当时没有专人管理合同,很多合同都存放在销售手中,公司人员变动后,该笔货款未办好交接。现该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在清理公司应收货款时才发现这笔欠款,但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