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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来源:互联网 作者:王芳民 时间:2020-03-15
一、SM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基本措施
SM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基本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指引》,对SM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公司的合同管理、对外投资、债权债务、侵权责任、法律纠纷等事项进行管理。
(二)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重大法律事项管理办法》,对SM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公司的重大法律事项进行管理,严格履行重大法律事项内部报告、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
(三)SM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合同审核、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SM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公司的合同及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管理。
SM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管理,程序上履行法律顾问审核、逐级报告制度,基本上达到了能够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的目标。
二、SM公司所属子公司目前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所属贸易公司作为债权人,债权(贸易货款)逾期,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货款;
(二)所属贸易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措施不够得力;
(三)贸易业务中未交货、提前与上下游客户开具发票,确认销售;
(四)合同管辖问题。
三、贸易公司出现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应当禁止签署并履行名为买卖、实为资金拆解的贸易合同
名为买卖、实为资金拆解的贸易合同,尤其是国有企业(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签署该类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担保合同亦无效,将会导致贸易公司取得的担保物无法起到应有的履约担保作用;
如因业务关系,确需签署该类合同时,律师建议:尽量不要签署具有收取固定利润(包括但不限于年化收益率、资金占用费等)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业务合作方所签署的合同应当只体现买卖合同关系;为防止发生纠纷时,先后订立的几份买卖合同被认定为几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受理,建议发生业务关系的当事人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框架协议,约定合作期间、买卖货物标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提货时间、数量、价款在每一份合同中约定,这样发生纠纷时可作为一个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该类业务在签订合同时还需特别注意,在签署购进合同的同时,应及时签署销售合同,以确保贸易公司的货款一旦付出,下游客户购进贸易公司货物的合同即同时生效,并办理交付货物给下游客户的交付手续,据此贸易公司作为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货款。
(二)加强履约担保措施
1、土地、房屋作为担保物的情形
贸易公司作为债权人,当债务人以土地、房屋作为担保物时,通常会遇到登记部门以贸易公司不具有金融资质等,拒绝进行抵押登记,无法设立抵押权。对该情况,律师建议:首先贸易公司应与担保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确认担保人对该宗土地、对该项房产权属的真实性,同时确认该土地、房产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已设立抵押登记,则审查其抵押后余值是否能够达到贸易公司担保要求及规定,达到则可作为担保物,未达到则不能作为担保物;第二,如经审查担保人财产未设立抵押或其抵押后余值能够达到贸易公司要求,则贸易公司应与担保人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咨询,是否可以提供抵押登记,经核实有的城市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抵押登记;第三,如经审查担保人财产未设立抵押或抵押后余值可以达到贸易公司规定,但当地不能为权利人办理抵押登记,则建议由贸易公司作为权利人质押担保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此措施可以作为贸易公司的权宜之计,暂时与对方开展业务,但必须随时查询、监控其提供的土地、房屋权属状况,如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保全该财产。
2、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
可以在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设立抵押权。
3、增加连带责任保证人
针对大型民营企业的贸易业务,主要财产有可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夫妇、控股股东名下等情形,建议将法定代表人夫妇、控股股东夫妇等有较强还款能力的自然人设置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4、对评估报告的审查
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时,贸易公司一般要求其提供评估报告以确定其担保物价值,对评估报告,贸易公司要审查其所附的资产权属凭证,一般情况下,资产均应当有购买发票、缴费凭证,个别评估机构在委托人单方承诺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而没有任何权属凭证的情况下,对委托的资产进行评估,此类评估报告,贸易公司作为债权人、抵押权人,权益有可能因资产权属瑕疵而得不到充分保障,对此类评估报告应慎重采用。
(三)尽量控制提前开票
贸易公司提前开票行为,指未实际销售、提货,先签署合同并开具发票。贸易公司提前开票,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首先,开票即形成销售,上游客户可以向贸易公司主张货款,贸易公司开出给下游客户的发票也可证明已收到上游客户的货物;第二,货物发票已在本年度报税,如果该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存在遗留问题;第三,贸易公司提前开具发票,未提货,存在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夸大销售业绩的风险。
为防控风险,律师建议:贸易公司应尽量控制提前开具发票;贸易公司应严格控制采购规模,同时根据自己的购买能力及信用状况适当控制销售规模;对于遗留未提货物,贸易公司应当及时与下游客户签署补充协议,对下游客户的提货进度作出具体安排。
(四)合同争议管辖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规范:
1、合同标的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可选择集团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2、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原则上选择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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