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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法律风险类型化分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晓阳 时间:2020-03-16

  加工贸易作为一项“两头在外”的外向型业务,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海关针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施保税政策,而保税政策暂不征税的特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逃避纳税义务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手段。因此,国家针对加工贸易的各个业务环节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使得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但值得庆幸的是,这些法律风险一般呈现出类型化的特征。我们将以“加工贸易企业法律风险类型化分析”为主题,推出一系列的专业文章,通过法律分析和案例解析,为大家介绍那些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容易遭遇的法律风险,以期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规范经营有所帮助。

  违反加工贸易货物专料专放、分开管理的基本要求

  加工贸易货物暂缓缴纳海关税收,属于法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全程监管,以随时掌握货物的地点、状态、数量等信息。因此,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存储场所、加工场所、内部账簿设置、生产单证留存等等。其中,最基本的要求便是加工贸易货物必须专料专放并且分开管理。

  一、加工贸易货物的专料专放

  “专料专放”是指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出口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备案的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随意变换存放场所。

  案例:某中外合资企业主营铝、铜材料的冶炼加工,其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主要进口货物是铜矿石。海关的数据分析系统显示,近半年来,企业进口的铜矿石数量大幅攀升,但出口的铜材数量相对于往年同期并无大的波动,企业的理论库存数已经大大超过其在海关备案的仓库容量了。海关立即对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原来,企业采购部门半年前根据国际市场铜矿石价格波动规律,认为当时铜矿石价格已经基本触底,为了控制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企业决定趁此时机大规模采购铜矿石。这个举措导致企业保税进口的铜矿石数量短期内剧增,企业未经海关批准便在原海关备案仓库附近另行租赁了一处仓库,用于存储多余的铜矿石。

  经核查,海关认为企业擅自将保税货物存放在未经海关备案的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加工贸易货物专料专放的规定,构成“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其实,本案中出现的问题很好避免,企业完全可以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待取得海关批准后再使用该新增仓库用于存储加工贸易货物。

  二、加工贸易货物的分开管理

  “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等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账,不得彼此混淆。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出于加工贸易货物进口环节暂缓征税的保税特征,混淆加工贸易货物与国内采购料件、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等非加工贸易货物,很可能导致保税货物擅自内销、单耗申报不实、擅自串换保税料件等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开存储并不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必须拥有完全独立的仓库,对于能够实现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的企业,只要企业内部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分开,也会被视作符合“分开管理”的要求。

  案例:某外商独资企业是某国际知名塑胶跨国集团的生产基地,主要以进料加工的方式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兼营部分内销业务,PVC粉(聚氯乙烯粉)是其生产改性塑料的重要原材料,主要从日本进口,也有部分国内采购货源。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对产自日本、韩国PVC粉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PVC粉征收高达78%到105%的反倾销税。

  此时,企业的某国内客户因自身PVC粉库存即将告罄,向企业提出购买一定数量的PVC粉应急。基于双方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企业决定将库存的国产PVC粉销售给客户。谁想到,海关在随后的稽查中发现,企业由于仓库管理混乱,所出库销售的正是以保税方式从日本进口的PVC粉。此举一方面构成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向海关补缴此部分原产于日本的PVC粉所对应的巨额反倾销税。

  本案正是由于企业未能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储、记账,货物管理混乱而引起的。加工贸易货物的分开管理,对于在国内和国外均有货源的企业或者存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的企业而言,更具有紧迫意义,也对这些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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