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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贸易公司常见刑事法律风险之偷逃税收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08

  案例索引

  ★ 梁官忠犯逃税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2018)湘 31刑终172号

  2009年2月26日,梁官忠承包了正琦房地产公司的体育星城开发项目,因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梁官忠没有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款,湘西州地税局稽查局给体育星城项目部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项目部限期15日内缴纳相关税款。但至立案为止,梁官忠仍没有补缴相关税款。且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没有按约定代缴税款。

  原审法院认为:梁官忠不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亦未补缴税款,数额达586万余元,且占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逃税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上诉,认为判决量刑过重,检察机关也提出抗诉,量刑明显畸轻,确有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两次向梁官忠送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税款,且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但直至立案,梁官忠未缴纳税款,也未执行税务处罚决定,其行为应系逃税。逃税金额586.143277万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

  刑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但由于此案是检察院抗诉案件,故属于例外情形。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朱某某犯逃税罪一案(2019)黑01刑终322号

  ★ 段予平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2018)豫07刑终444号

  逃 税

  1、定义

  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

  广义的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被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性质并无大区别。

  逃税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政策,逃税行为被发现后,情节轻微的只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对逃税人员起到警示告知的一个作用,达到追回税款的初衷。但是,如果逃税情节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则必须启动刑法。

  2、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进行了详细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此外,出于立法的真正目的,法条规定了税收赦免的条件:逃税人实施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受行政处罚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当纳税人实施了偷税、逃税或者避税等行为被税收机关发现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催收,但纳税人却置之不理,甚至暴力抗税。这样一来,在最终逃税罪的基础上,将又会构成新的罪名,如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

  法条规定: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法条争议点

  根据规定,“数额较大”的起刑点是明确的,即逃税金额达5万构成数额较大,但对于“数额巨大“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避   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于避税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避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其确有很多的危害。例如:避税行为将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也使税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挑战。当然,避税行为还侵害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使守法经营人员处于一不利的地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避税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是,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避税和逃税仅一字之差,但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1、适用不同的法律。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及相关规定。

       2、适用不同的对象,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和个人;后者仅针对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漏洞、不完善,在经营活动中人为的减少应缴税额,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纳税人在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

  因此,当偷逃税款行为被发现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税收机关的调查,缴纳税款和罚金等,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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