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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生产企业刑事犯罪法律风险警示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5
期接触到有关食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当中,中弘信法律事务所主任李选辉建议餐饮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上能引起足够重视,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即:食品添加剂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不允许添加的禁止添加,可以添加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否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由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刑事案例一
深圳某连锁店销售的包子涉嫌添加泡大粉,且超标,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
■刑事案例二
附:1.《面馆发生食物中毒事件28名食客送医院救治,其中2人收治ICU》
罪魁祸首“亚硝酸盐钠”存在于面条、残余面汤、散装盐、火腿肠、猪头肉、面粉、味精、面筋剂等。涉事店铺老板被刑拘。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钠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刑事案例三《广州8岁女童吃饺子2小时后晕倒 已有5人中招》
报道:多名市民近日食用同一间店铺的饺子后险些送命,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警方已介入调查,初步怀疑涉事店铺为了保鲜,在食物中添加了过量亚硝酸盐。涉事店铺老板和配料师傅被刑拘
■罪魁祸首:“亚硝酸盐钠”
■刑事案例四《惠州6家“毒包子”店老板被刑拘 和面时使用禁用添加剂》
和面时添加严禁使用的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这些店日常销售的馒头和包子,和面时都添加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禁用食品添加剂。博罗警方昨日证实了这一消息,龙溪派出所拘留6名涉嫌使用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禁用添加剂的馒头店老板。
■罪魁祸首:“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俗称“明矾”
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俗称“明矾”,曾广泛用于膨化食品和小麦粉发酵食品,其在面制品制作过程中起到蓬松面食的作用。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损伤大脑、影响骨骼发育等,对身体抵抗力较弱的老人、儿童和孕妇危害更大。2014年7月1日起,国家已命令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得使用。
■刑法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法律风险提示: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俗称“明矾”其中,明矾2014年7月1日起,国家已命令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不得使用。各店食品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慎用亚硝酸盐、亚硝酸盐钠等食品添加剂,以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来源:作者:李选辉 中弘信法律事务所主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管理意见:在采购生产销售管理各环节应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应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生产操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加工、服务工作。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来源:作者:李选辉 中弘信法律事务所主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本罪违反的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主要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作者李选辉 中弘信法律圈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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