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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类“快闪店”的法律规制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杨杰 时间:2020-03-10

 

  [摘要]

  食品类“快闪店”逐步迭代的同时存在难以管理规制的情形,为从法律层面入手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遇到的这一难题,故从“快闪店”的涵义着手、立足食品类“快闪店”的设立案例,对食品类“快闪店”的运营发展的流程进行探讨。充分认识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和难处,以承诺机制来实现食品类“快闪店”的法律规制和适度管理。  

  “快闪店”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个新名词,作为线下零售业的一种,“快闪店”在东部地区的发展方兴未艾,正是基于其形式的新颖性,“快闪店”对现行店铺的法律治理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食品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食品类“快闪店”在涉及经营管理中更加需要严格的约束和规制。

  一、食品类“快闪店”的法律定位

  (一)“快闪店”的定义

  “快闪店”是一个较为新潮的词语,在国外被成为“Pop-up shop”,是指零售商为减少投入成本,在商业发达区域搭建的短期性、临时性、富个性化的品牌营销实体店铺。简言之,“快闪店”相较固定店铺具有限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快闪店”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于,不会固定于某一地点长期经营,租期较短,通常仅存在数周至数月,不采取固定门店开业的宣传手段,利用商业发达区域的人流量和自身个性化的设计博取某一时段内消费者的青睐。快闪店基于上述形式存在多种分类,诸如体验式快闪店、展示式快闪店、造势式快闪店、口碑式快闪店及精准式快闪店。

  (二)“快闪店”的设立目的

  食品类“快闪店”具有“快闪店”的一般特征,其法律定位有赖于考察“快闪店”设立的初衷与目的。

  快闪店的设立初衷在于打破现今零售业线下销售受挫于线上交易的困境,通过“短平快”的方式,迅速建立起与客户的互动和联系,从而达到宣传造势、促进线下消费、提升品牌美誉度等多种效果。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快闪店出发,可见目前主流的快闪店均以销售商品或品牌推广为主,而吸引人流、市场试水仅系设立目的之内的有限尝试。

  食品类“快闪店”的存在亦不外乎快闪店的设立模式。但,食品类“快闪店”持续的时间长短、推出食品的有偿与否对考量食品类“快闪店”的设立目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食品类“快闪店”以赠送食品为主、主打品牌本身且只在特定的较短时段内设立的,则可视作为用于宣传造势、打造品牌美誉度,如某知名乳制品企业在商业中心地段设置赠饮新品种酸奶的短期店铺;若食品类“快闪店”设立时间较长且以经营营利为主的,则应视作用于短期销售赚取收益、收割“网红式”快经济的红利,诸如设置三至五个月的奶茶店,以新潮的样式赚取一波收益再搬离,较为知名的有“答案茶”等网红奶茶店。

  (三)食品类“快闪店”的主体决定其法律定位

  食品类“快闪店”的主体是食品经营者还是食品摊贩,对食品类“快闪店”的定位有着决定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食品经营许可办法》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作了限缩——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而在《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将“食品摊贩”排除在具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之外,而要求各地方按照各自的管理要求执行。藉此,便引出了问题——食品类“快闪店”到底属于具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主体资格的“店铺”还是不具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主体资格的“摊点”?

  目前市面上的食品类“快闪店”多种多样,诚如上文所述,基于设立目的的差异,表现形式存在多样化模式。用于宣发造势、打造品牌美誉度的食品类“快闪店”,从其表现形式来看,显然应归类于“摊点”或“展区”一类;而承担销售职能的食品类“快闪店”则显然应视作经营的“店铺”。具有“店铺”性质的食品类“快闪店”更加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办法》中应当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特征。

  二、食品类“快闪店”管理缺位的表征和影响

  层出不穷的食品类“快闪店”往往存在管理上的缺位,由谁管、如何管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一则示例考察食品类“快闪店”的管理情况

  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8日,冠生园食品官方发布消息,官方授权的正版“大白兔奶茶店”以快闪店的形式出现于上海市黄浦区LuOne凯德晶萃广场三层。该奶茶店提供六种口味的奶茶,其中还包括“大白兔爱柠檬冰淇淋”,多款奶茶的价格平均在20元左右。

  5月29日开业当天,平均每小时售出100多杯,预计一天售出1000多杯。而所谓的“大白兔奶茶”的口味,据网友称“拿到手就是杯原味奶茶”。

  而该“大白兔奶茶店”所在区域的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则称“该店铺系展销会性质,已通过备案”。

  上海的这一食品类“快闪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在上海、深圳多地早已多次设立食品类“快闪店”,但彼时并无相关管理部门出面,包括针对“大白兔奶茶店”的回复可见,市场监管局仅通过备案的形式对“大白兔奶茶店”进行了审查,但并未颁发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类“快闪店”的资质确认存在不足

  诚如前文所述,食品类“快闪店”是否属于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理应由负有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确认。

  如何区分食品类“快闪店”的资质,目前并无具体文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无相应操作细则认定食品类“快闪店”是否为“展销会”性质,这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带来了存在可能确认错误的问题。

  另一方面,对“快闪店”认知的不足及相关立法的缺位使得食品类“快闪店”存在概念过大、涵盖范围过广的问题,这给辨析其资质带来了难度。

  (三)食品类“快闪店”的短期性易致许可滥发和行政资源浪费

  短期性、限时性是食品类“快闪店”的主要特征,该特征也给食品经营许可的办法带来了实操性的难度。食品类“快闪店”仅经营短则数周、长则数月的时间,食品经营许可颁发生效的时间过短,若短期内多家食品类“快闪店”开张关闭、一家食品类“快闪店”在时间接近的不同地点营业,则将不得不在短期内制批多份食品经营许可。若食品类“快闪店”蓬勃发展,则可能存在短期内大量食品经营许可制发生效,又会在短期内大量食品经营许可失效的情况,这既是行政许可的滥发,也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四)食品类“快闪店”存在食品质量不合格的潜在风险

  正是因为食品类“快闪店”的管理缺位,导致食品类“快闪店”的食品质量难以受到监督,正如上文提到的“大白兔奶茶店”,日售1000多杯,结合每杯20元左右,日盈利有20000余元,结合两个多月的开业时长,即开业两个多月可营收人民币160万余元,相比普通“食品摊贩”而言,这已是难以企及的盈利收入。

  而这种形式在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查看来,仍属于“展销会”性质,从合理性上而言,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认定有失偏颇。而认定“展销会”性质则使得“大白兔奶茶店”置于严厉的食品安全监察之外,一旦奶茶的原料或加工流程存在瑕疵,则可能酿成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类“快闪店”规制的法律建议

  食品并非普通商品,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针对食品类“快闪店”的管理缺位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规制。

  (一)完善认定食品类“快闪店”资质的相关规范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相关规范的缺失导致难以认定食品类“快闪店”的资质。因此,补齐缺位的首要是建立完善相关规范,从食品类“快闪店”的表现形式、设立目的、开设时长等多个维度进行区分规定,从而认定其是否系以销售营利为目的的“店铺”,系具有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审查食品类“快闪店”

  “快闪店”作为零售业的新发展,为活跃经济作出了良好贡献,对于不涉及食品的一般“快闪店”可予以从宽审查,但涉及食品的“快闪店”,则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严审查其资质,包括是否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相应生产、销售人员是否具有资质等。

  (三)以承诺备案制为主,以抽检严惩制为辅

  限于食品类“快闪店”规模体量和新兴事物的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难以在数量较大的食品类“快闪店”中一一审查到位,因此,为减轻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可采取“信任清单”的放权操作,即以承诺备案制为主,以抽检严惩制为辅助措施。

  食品类“快闪店”应当主动备案登记,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并承诺所制食品的质量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定期进行抽查,一旦抽检到不合格的情况,则对食品类“快闪店”采取严惩措施,以惩戒其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

  (四)建立食品类“快闪店”预存赔偿金/保证金制度

  食品类“快闪店”面临的最大风险即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损害,这也必然会带来消费者基于人身损害的理赔。

  食品类“快闪店”在设立之初则预存或向相关部门缴纳预存赔偿金/保证金,如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则该笔款项全额退回,如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则该笔款项用于理赔。

  四、总 结

  “快闪店”是零售业发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食品类“快闪店”的发展同样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只有完善食品类“快闪店”的管理、强化其法律规制,才能将这一新兴形式充分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笔者力图从根源上解决缺位的困境,故提出浅薄的建议供实务参考。


  原创 杨杰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2019-09-18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