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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分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律平生 赵元同 时间:2020-03-10

  案例分享

  2019年9月,加入罂粟壳售卖卤肉的刘某被药监局抓获。经过检测,不仅是卤肉里,干料包、卤汤里都有罂粟壳。11月21日上午,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刘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司法解释规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总结

  俗语云“民以食为天”。本案中,刘某在卤肉里、干料包、卤汤里都加入罂粟壳,已经构成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原创 律平生 赵元同  2019-11-23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