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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19-12-08

   (1)公司需有具体录用条件的约定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约定录用条件,并以书面方式签字确认或通过规章制度来明确。录用条件应当是客观可量化考核的,具备可操作性。。

  (2)公司要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考核,以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3)公司要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并做出是否解雇的决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对此明确,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公司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5)千万别将解雇理由“不符合录用条件”写成“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若存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即使员工此时正处于试用期,公司也应当按照不胜任工作的解除流程,先满足解除条件,具体有3个:

  1.证明员工存有第一次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2.经过培训或调岗

  3.第二次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在符合这3个条件后,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直接与员工解除合同。

  (6)送达解雇通知给员工,告知解雇理由

  HR应当向员工送达书面解雇通知,并由员工签收,保留签收证据。

  (7)向员工出具解除证明

  如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