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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受理有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19-12-15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有时也叫劳纠纷或劳资纠纷。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协商解决、调解解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至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我国对劳动争议的解决采取的是仲裁前置制度。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发生的纠份;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2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3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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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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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失效][19941205]
第三十二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发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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