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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19-12-15
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以及涉及职工奖励和惩处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一般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其权利容易受侵犯,在法律上对其利益的保护应当采取特殊方法。特别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决定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问题时,对其管理的合法性、妥当性就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旦发生纠纷,就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对其相关管理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这类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这充分考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处地位的差别,以及举证能力的强弱关系,符合诉讼公正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此规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劳动者与被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针对其有关劳动问题作出相关的决定。
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所应承担的基本的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所作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就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开除;(2)除名;(3)辞退;(4)解除劳动合同;(5)减少劳动报酬;(6)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3、在我国实践中,因为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安排,所以,经仲裁后当事人不服才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的,关于上述第二项内容中的六个方面的内容的举证责任,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分配;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应当采取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16]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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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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