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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特殊时期(疫情)酒店业劳动用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3-08
一.疫情期间酒店用工基本问题
1. 疫情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例 1:疫情期间,酒店客流量少,部分员工在职轮岗,主管级别人员在酒店内带头组织赌博活动,酒店是否可以解除?
——该员工如确有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酒店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例 2: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达标,酒店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确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酒店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
例 3:员工为此次疫情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是处于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从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酒店可否予以解除?
——酒店在此情况下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适用劳动法中无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条款解除与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
2.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签署等问题
(1)酒店已向求职人员发放聘用意向书,可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
——不能,否则酒店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建议: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着,如确需取消录用则给予适当补偿】
(2)未复工期间,酒店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酒店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酒店可与员工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事后再补签协议。
3.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
(1) 员工如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酒店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参考: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2) 员工居家隔离观察期的工资支付问题?
——酒店可与员工进行沟通,如工作性质属于可以居家办公的, 则正常支付工资;如不具备远程办公能力的,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休假等各类假期。
(3) 酒店如因疫情防控而停止经营的,工资如何支付?【该条款特别提请湖北省等地区酒店注意】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如遇停工停产的情形,工资发放标准请具体参见地方的执行办法。
(4) 受疫情影响的酒店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二. 复工过程的基本问题
1.酒店员工复工期间如出现疫情是否属于工伤
(1) 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或者在家隔离期间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2) 员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应当视为工伤: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则明确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而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疾病的,视同工伤。
2. 酒店员工复工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合理安排建议
(1) 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政府做好防控工作;
(2) 严格遵守酒店当地政府关于延期复工的相关规定;
(3) 建立健康责任人和健康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春节假期及复工后的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例如:酒店人事部门可就酒店员工每日身体情况进行追踪记录);
(4) 利用自有宿舍或者租用集中隔离场所,配合辖区政府部门开展的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的医学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工作;
(5) 提前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的工作环境:落实好员工体温检测等工作,加强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我监测,避免带病上班;
(6)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7) 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疫情地区的酒店),应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8) 疫情防控期间,就岗位性质采取网上办公等灵活方式;
(9) 做好春节假期前后去疫区发生地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员工的信息统计工作,对员工信息登记造册;
(10) 主动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疫情特殊期间损失减免方案寻求
1. 因疫情影响导致酒店经营困难的,如何合法有效减低人力成本
与员工及时沟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共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以有效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
2. 国家政策的扶持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并争取政府、园区的优惠政策,争取房租减免。据人社部官方 24 日消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具体如下:
A. 申请“稳岗补贴”,具体标准为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40%;(详细请参见《稳岗补贴政策》)
B. 持续关注酒店所在地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主动申请;
C. 争取房租减免(如适用)。尝试主动与办公场所的出租方或物业方(如适用)进行沟通,争取有机会减免一部分房租;
D. 关注所在地政府后续一段时间之内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尽最大可能多方面地为酒店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时间。
3. 第三方合同因疫情【不可抗力】减免:及时沟通+书面通知
(1)酒店作为采购方
应立即核查酒店的需求,向卖方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或及时了解客户单位受疫情影响情况,判断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以便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合理安排经营。
①若卖方暂时无法满足酒店合同需求但对酒店的影响不大。
【建议】酒店可寻求其他购货渠道或做好延迟生产经营的准备。
②若疫情对卖方的影响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全部实现。
【建议】酒店立即向卖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或《变更合同通知书》,以减少损失。
③若卖方可以满足酒店合同需求,酒店却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依约付款。
【建议】酒店及时向卖方发送《告知函》说明情况与其进行协商。
(2)酒店作为供方
应立即排查酒店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疫情影响情况。对于受疫情影响致使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取得谅解,并请予合理的免责。
①若酒店暂时无法向其依约履行。
【建议】酒店应尽快向对方发送《告知函》说明情况。
②若情况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全部实现。
【建议】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或《变更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或变更合同。
(2)积极协商,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由于本次疫情是突发事件,对合同的履行客观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如确因疫情的发生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履行义务方可依法提起不可抗力免责请求。至于疫情本身对合同的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则需要审查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并根据相应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减少合同双方的损失。
【建议】以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酒店首先需证明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还需证明该不能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重要的是酒店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时发出相关通知。
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分为两种类型(1)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该方享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权,但基于维护合同效力和约束力的基本原则,法院一般优先考虑合同变更,仅在变更无法解决问题时方判令解除合同。
【建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的诉请,由法院裁判变更或解除,此权利的性质为形成诉权。故酒店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四. 疫情期间/过后企业加速恢复生产经营之举措与建议
1. 经营手段应时创新,拓宽销售渠道
此次疫情恰遇春节,酒店业面临客户订单取消、而年前菜品储备充足却鲜有销量的情况,因此酒店可适时采取送菜上门/外送的方式减少损失,此方法也已被多数酒店餐饮予以采纳实践。
2. 完善危机预警与应对措施,防范于未然
经过此次疫情,酒店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管理意识应当提升,不仅需要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还要准备一套完善的对应解决方案,以防止在危机/风险发生之时,酒店能为此作出快速反应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酒店可能遭受的损失。
3. 酒店合同模板之更新
不可抗力条款的完善与更新【如前所述,酒店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以减免损失,如下细节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与探讨】 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是否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由于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甚至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如果特定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履行,受到影响的一方即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这是与普通法系国家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重大区别。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有可无。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已经进行详细的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后,可以避免之后因不可抗力的范围而引起的争议。
举个不可抗力合同条款的例子:某些酒店合同中在不可抗力条款范围中约定了: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等)、战争、敌对行为和社会事件(罢工、骚乱、政府管制)
【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之条款,在进行酒店合同谈判时,或可详细的将各个情况予以明确表述,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合同双方在某一事件发生时就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产生可能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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