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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信方式订立合同的纠纷管辖确定
来源:原创 作者:罗明霞 时间:2020-03-02
案件评析:
该案例中,林某、李某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系以移动电话为终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订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因此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可以作为该案管辖法院的依据。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同关系,未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林某可以选择向被告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即收货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