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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计算机软件企业的十大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5

随着5G时代的到来,移动互联、物联网、人工智能的兴起,互联网方面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根据近些年的司法判决及有关互联网计算机软件企业法律问题的网络报道的梳理研究,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收集整理网络上有关互联网计算机软件企业法律风险的文章,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计算机软件企业主要存在以下的十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

对于网络及IT企业,有价值的资产不是他们的摩天大楼,不是那些昂贵的机器,也不是上窜下跳的股票,而是那些极其精贵的核心技术,哪怕它们只是一个小小的发明或只有几K大小的软件,只有这些核心技术才是那些IT精英得以撬动地球的“支点”,而这些核心技术往往都表现为知识产权,或者说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得到认可。这种固定和认可是他们得以借此开拓市场的根基,而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组合,形成技术标准并在全球范围内收取授权许可费,又是他们得以迅速获利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化是国际IT企业发家致富的“主线”,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法律展开的,所以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侵权纠纷的诉讼自然会触及IT企业的“命根”。但并不是网络及IT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停留在表现形式上,对于技术性稍强的“抄袭”,在法律认定上是十分困难的,类似的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在网络及IT领域还有很多。技术标准的形成则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新技术和新产业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我国企业不久前面临的DVD和数码相机等技术标准纠纷其实只不过是这种趋势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二、有关人工智能等方面法律空白,正在逐步完善。

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一直在极力跟上IT产业的步伐,加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我们还是不得不说,网络及IT领域的法律空白还是太多太多。电子商务法等出台,而关于人工智能等方面法律规定则离我们更遥远。当然,法律规定的空白并不一定全是坏事,它可能带来更多的自由和空间,但毕竟同样享受自由的还有形形色色的违法行为,所以从长远发展和规范经营的角度来看,法律的欠缺一定是弊大于利的。造成法律空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体系自身周期的迟缓、对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明确不统一、新法律规定和已有法律关系的不清晰等都是我们必须要顾及的,除了这些原因之外,在网络和IT立法上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难题,那就是一些网络及IT领域立法中立法基准的不确定性,典型的就是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时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算有再完善的立法和再严格的执法也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多重管理的风险。

重复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在网络和IT领域十分突出。据一些人估算,像新浪、搜狐、网易这样的大型的跨行业经营的门户网站,要取得目前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各类经营许可,需要办理15个以上的经营许可证。而在“网吧”的管理中,这一问题也相当突出,“网吧”的“婆婆”也是不少于十多个。多重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标准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疲于应付的尴尬局面,而更糟糕的是,真正出了问题,可能就一家管理者也找不着了!

四、跨国司法管辖的风险。

电子商务与因特网的国际性,给已有的法律管辖体系及司法自治原则所带来的挑战,恐怕是怎样夸大也不为过的。如果一个网站公开教授犯罪方法或提供毒品交易服务,那么,如果简单地依据以往的一般法律原则,可能的结果就是,世界上所有联网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这种行为大概是违反所有国家的法律的,并且所有联网的国家可能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这还算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如果同一种行为在一地是合法的,而在另一地是非法的,则到底应适用何地的法律,就成了问题。,比如,一人从北京上网去拉斯维加斯的网站赌博,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恐怕就要动一番脑筋了。而正是后一种情况,给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可能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是国际性的,而如果把它的行为去用所有国家的法律衡量,那么它被告的席位恐怕是坐定了。这绝不是耸人听闻,美国COMPUSERVE德国分公司的经理就被德国巴伐利亚法院认定为该公司传播的信息违反德国法律而判处徒刑2年、5万元罚金;而美国乔治亚州理工学院则在法国成了被告,原因是其在法国分校的网站中没有使用法文,违反了法国的TOUBON法,类似的麻烦YAHOO公司在法国也遇到了。

五、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带来的风险。

互联网和相关产业能发展到今天,天知道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帮了多大的忙!短信息、网络游戏等那些网络企业引以为豪的盈利模式,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在打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擦边球?恐怕很难有人能清楚全面地回答这些问题,其中的关联性恐怕只能意会。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其中的风险还是相当地大。或者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互联网本身不是迁就甚至是纵容、鼓励了人性中的很多阴暗面,如个人利益至上、不负责任地发泄、自闭、空想、满足很多难以拿到阳光下的欲望,等等,恐怕也不会发展到今天的规模。而这些弊端的负面影响在青少年身上表现得为突出,也令我们担忧!

六、企业分担个人责任的风险。

网络只是一个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发布等行为的往往不是网络企业自己,而是众多的消费者和用户,“汇众家之所长、联四海之商贾”正是网络的优势所在。但反过来,真正到了出了问题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那些活跃的、虚拟的交易者和信息发布者可能早就蒸发光了,只剩下那个跑不掉的倒霉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让他承担全部责任吧,有点冤枉他;不让他承担责任吧,那找谁去呢?而且谁让他还因此直接或间接获利了呢。所以在类似的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早在1999年,在我国很有影响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就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因为当时据被告反映,实施将那些小说上载行为的是一个叫做“灵波小组”的与他们有合作的工作室,而并非他们自己。在美国,NAPSTER的案例也相当典型,因为在该案中实施音乐上载、下载的都是那些用户,而不是NAPSTER自己。而前不久日本的一个P2P软件开发者被捕的案例则更引发了我们对类似问题的关注。

七、信息安全的风险。

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信息泄露,骚扰广告、电信诈骗等信息安全问题。虽然贤人一再告诫我们“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但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今天,不走信息化的道路只能是被这个世界越落越远。所以心甘情愿也罢、半推半就也好,大家都一股脑地挤上了IT与信息化的末班车,但安全性如何呢?我们看到的结果是,技术的发展并没有消除我们的顾虑,恐怕倒是加重了这样的担心。

八、产品缺陷的风险。

在摩尔定律、贝尔定律的策动下,IT产品总在飞快地自我扬弃,更新就意味着原有的和现在的永远不是完善的,这当然是一件可以促进产业进步的好事,但另一方面,这种产业的发展规律给了IT企业可以对产品的完善性不负责人的借口,这是相当危险的倾向,只能使IT产业的信任度逐渐降低,也会在特定阶段带来一系列的诉讼。计算机千年虫问题就是一个很大的黑色幽默,而在软件领域,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对于软件这样那样的BUG不断,似乎用户早已麻木了。

九、融资中的风险。

网络和IT企业的成熟和发展都离不开资本,但在企业进行孵化、接受风险投资、再融资、上市及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海外上市,有的需要一定技巧,需要打一些擦边球,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十、核心技术个人控制的风险。

正如开头所述,简单的专利和软件往往是IT企业有价值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往往只掌握在少数技术骨干手中,这些个别技术骨干如果另起炉灶,这个企业恐怕也就难以维继了,某些竞业禁止的规则往往不是被忽视就是难以得到落实,其间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认为: 虽然网络及IT业有很多的风险,但毕竟我们还有更多的应对措施,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体系在信息网络时代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高和改进,它们都在日益加快适应IT产业的步伐。而法律风险的增多和多样化本身就是产业发展和繁荣的另一个写照,因为法律的争夺目标毕竟是经济利益,所以法律问题的增多必然是经济繁荣的一个侧面,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只要我们加以认真应对,这些风险都只会成为提高我们自身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