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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器械)委托生产框架协议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7
药品(器械)委托生产协议通常并非只约定生产环节,而是包括研发、申报、生产、销售全过程的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主要是:
1、委托方,通常是投资方、技术研发方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2、受托方,通常是生产方、批文申报方。
这样的法律框架协议,具有标的金额大(通常是千万元、亿万元级别)、履约时间长(通常五到十年)、变数多(易受药品监管政策变化、研发进度等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包含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委托生产、代理销售等法律关系)等特点。
当然,对于一个长期的合作项目,不能指望一份框架协议就能够定分止争,而是应当通过阶段性的补充协议、纪要、函证等,不断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消除争议,稳步推进实施。这里就涉及到专业的项目规范化管理问题。
但是,框架协议,是后面一系列步骤的基础。如果框架协议没有设计好,后期将花费巨大的代价、做出巨大的妥协来弥补;甚至裂痕越来越大,无法弥补,导致整个合作项目的失败。
这里对如何设计药品(器械)委托生产协议,做出几点提示:
1、须明确药品、器械注册上市批文的权利。包括研发权、申报权、署名权、改进权、生产权、转让权等。通常,除生产权以外,其他权利均应由委托方所有。在尚未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试点的地区,署名权虽然不得不由受托方(生产方)所有,但应当在协议中予以严格限制。
2、须明确研发、申报成本、费用的分担。包括但不限于:①科研成本;②报批、现场考核、评审等费用;③产品研制、生产、检验等设备、仪器费用;④其他成本等。通常,这些成本、费用都是由委托方承担。鉴于药品(器械)研发投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当建立专门的账册,或者前述一系列签证,对成本、费用不断累积确认,以防出现只有大概的总金额,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情况。
3、须明确技术交接的过程,以及安全、质量责任。国家对药品(器械)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与生产企业,都是药品安全、质量的责任人。当然,这个责任是对外的责任,对国家、对医疗体系、对民众的责任。对框架协议的双方,内部责任也应当明确。
首先是生产工艺和技术交接的过程,通常由双方共同监督试生产三批合格产品,签字确认,并符合国家监管标准后才开始实施。此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承担责任。
然后是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管规范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并保存能够追溯的生产记录。此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是受托方(生产方)。而委托方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4、须明确销售的授权。研发、生产药品(器械)的目的是为了销售。通常,受托方生产后,由委托方全权负责销售。委托方拥有排他性、独占性销售权,包括受托方(生产方),未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也不得自行销售或委托其他单位销售协议产品。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药品销售“两票制”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存在衔接、匹配问题。主要是销售商虽然拥有排他性、独占性销售权,但是其销售所得需要与生产方结算,而不能直接在药品销售环节获取。因此,在委托方(销售商)和受托方(生产商)之间,通常会加入合同销售组织CSO;即受托方(生产商)根据委托方(销售商)的指令,与合同销售组织CSO签订咨询、推广服务协议。那么这里涉及到咨询、推广服务的真实性问题、税务监管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5、须明确合作结束、退出问题。首先是生产许可证、上市批文到期后,双方如何继续合作或者清算的问题,。然后是上市批文主体变更,受托方应当将注册批件、知识产权权益等全部转移至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6、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问题。对于委托方来讲,主要是是否设定竞业限制,即不得在合作期内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对于受托方来讲,主要是保密义务,即对于合作期间获取的任何关于协议产品技术、商业秘密或资料,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尤其是竞争对手。保密义务的期限,通常延续至协议终止以后。
7、违约责任的设计。违约金是否合理,是否过高,与前述第2点研发、申报成本、费用密切相关。笼统且没有依据的违约条款,通常难以获得司法的支持。
来源:医法顾问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