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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医生接受药品生产企业聘请担任担任医学顾问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27

  处方医生接受药品生产企业聘请担任担任医学顾问的法律风险

  近日,与客户(某药品生产企业营销人员)就营销策略进行咨询交流,其间涉及药品生产企业聘请处方医生担任医学顾问话题,现记录整理如下:

  客户:我们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想请处方医生作为公司的医学顾问,法律上允许吗?

  律师:请医生做医学顾问,具体做什么呢?

  客户:公司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有经验的处方医生的帮助,比如审核我们的学术推广资料,包括向其他医生介绍药品特性的资料、反映治疗效果的资料。

  律师:这些工作是药品生产企业自己的工作,为什么要请处方医生做呢?

  客户:因为医生更了解其他医生,也更了解患者,我们是想借助医生的学识和经验,提升我们的能力,也同时造福患者。

  律师:你们请医学顾问,是免费的,还是付费?

  客户:我们的想法是付费的,按名气大小,每年6万元到10万元不等。

  律师:既然你们找律师咨询,说明你们对这种方式有顾虑,你们怎么认为呢?

  客户:我们认为是可以的,我们有需求,这需求也是正当的,医生可以为我们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也是实实在在的,从商业上讲,双方有合理的对价。但是我们还是有顾虑,也说不清顾虑在哪儿,所以在找专业律师咨询。

  律师:你要感谢和庆幸你自己的坦诚,因为这种坦诚让你自己防止了重大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下面我来解释一下你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你们公司,作为药品生产企业,不能聘请处方你公司药品的医生担任医学顾问。但是,如果该医生不是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药品的处方医生,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可以担任医学顾问的,不过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详细论证。以下理由仅指处方医生。

  第一,医生是特殊职业,我们通常理解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从法律角度讲,医生的执业行为受《执业医师法》规范。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但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是学术团体,担任医学顾问也不是从事医学研究或者学术交流,所以,医生受聘担任药品生产企业医生顾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不合法的。

  第二,《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师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医生的行为是代表医院履行职务,应当从医院取得报酬,如果医生受聘担任医学顾问,则构成牟取不正当利益,按照规定,可能的后果是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击其刑事责任。

  第三,除了《执业医师法》以外,其他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比如《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医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这里强调的是医师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药品生产企业给予的财物,当然包括以医学顾问名义给予的费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通过聘用医生担任顾问来审核学术推广资料、产品资料,构成以贿赂方式谋取竞争优势,要按前述规定处罚的。

  第四,更为严重的是,依照《刑法》规定,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如果该医生是不担任行政领导的医生,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这个医生还担任领导职务,则涉嫌构成受贿罪,将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

  客户:我们聘请医生当医学顾问,用他的业余时间也不可以吗?

  律师:医生是特殊职业,对医生特别要求其职务上的廉洁性,不能单纯以是否具有商业上的对价来评判其行为,也不能依据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来评价。法律的规定是其行为是否与职务、职业相关,你们请医生担任的是医学顾问,与其职业相关。如果你们请医生去开烧烤店,就不用顾虑这些了。

  律师:我认为我们今天的谈话很有意义,对其他企业,对医生都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我想把今天的谈话做一个简单的整理后发表,是否可以。

  客户:我没有意见,我们这都是想法,并没有实施,发表也没有什么。如果能对其他人有帮助,当然更好。也很感谢你的意见,让我们避免了重大风险,谢谢。

  【法律依据】

  20090827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0150424 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0180101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文作者:张洪芹,来源:张洪芹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