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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药企业“应收账款模式”下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商业银行法律实务 时间:2020-02-05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国外已有较长的发展历程,融资流程及风险控制方面均较为成熟。国内企业引入供应链金融业务时间较短却发展迅速,因其高度契合了当下经济发展阶段企业进阶发展的融资需求,在传统抵押直贷式融资已日显艰难的状况下,能够充分融合多方信用及过程式保证,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调节作用方面,大有裨益。
在我国现经济阶段,供应链金融作为较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已被诸多行业所接受,其中医药销售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医药销售行业具有交易体量大,业务范围广,资金周期性长的特点,有着极大的资金需求,但医药销售行业也有轻资产的特点,以至于其通过传统的抵押或承兑汇票融资时仍显杯水车薪,且效率低下。当前供应链金融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仓单质押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和存货担保融资模式。医药行业供应链金融恰可利用应收账款庞大的特点,直接在其经营过程中给予及时融资,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扬长避短。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金融机构的操作仍显粗糙,未经逆流程风险测试的情况下,拟定的合约文书以及内部环节记录均未能做到风险全覆盖。本文将重点从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进行多角度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关系
1.供应链金融是三方法律关系的组建。医药行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由作为放款方的金融机构、融资方医药销售公司(下称“融资方”)及作为收货方的下游诸多医院(下称“医院”)组成,实际上是在大三方机制下,构建起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三方法律关系。这包括:金融机构与融资方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融资方与医院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金融机构与医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业务的本质是融资方将其对医院的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金融机构借款,该担保实质上形成债权转移的法律结果。
2.基于应收账款担保的供应链融资与保理融资相似,后者是将单笔应收账款的期待利益转化为担保。二者均是脱离货物买卖基础交易关系而形成的的独立法律关系,也即该借款法律关系不因买卖关系的不成就而无效。相比之下,作为医药销售公司的融资方,其下面对应几十乃至数百家医院,共同构建起其庞大的销售网络,从而形成有规模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的供应链实质是多笔保理业务的综合。
金融机构基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获得优先受偿权,会否因医院直接向融资方偿还完毕后而消失?
需要明白的是,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担保并非《物权法》中物上的担保,仅仅是对债权的转让,金融机构因转让获得的债权请求权,并不会导致金融机构相较于医院的其他债权人有任何的优先受偿权利。因此,供应链金融情景下的应收账款担保,金融机构仅是通过三方合意获得了普通债权的债权人资格,并未产生任何传统意义上的抵质押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医院在未按供应链规则擅自将货款支付给融资人并自行退出该体系的情况下,其偿还行为是否有效,会否构成违约?实际上在此三方关系中,医院更多处于被动角色,合约对医院的约束也相对较少,并且供应链关系也是在基础买卖法律关系中建立起来的,金融机构在与融资方签订完融资及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后,一般将该应收账款权利送达至医院便可认定该环节已经完成,可以启动授信或放款流程。不可否认的是,该告知环节并不能给予医院更多的义务,医院在这个环节中所受的约束较少,一旦医院造成账款逾期或直接违约,将会导致金融机构丧失担保。当金融机构持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向医院追索债权时,并不比医院其他债权人拥有更多的优先权。即便此时金融机构对融资方约定享有回购追索权,融资方若不履行,金融机构对融资方的其他债权人也并无更多优先权,供应链体系下的贷款也沦落为普通无抵押贷款。
3.与无抵押信用担保之比较。所谓信用担保,即是在无抵质押情况下,金融机构对融资方资质审查之后,仍能认定其具备贷款资格。也可认为在融资方未提供对某项财产具有任何优先受偿或变现权利的情况下,均是信用担保。将该应收账款理解为实质意义上的无抵押信用担保并无问题,只不过其相较于传统信用,它将无形的信用资质转化为应收账款相对有形的信用资质。当然,实务中处于下游医院的多元化,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少违约情况在同一时间爆发的概率。
二、供应链金融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基于上文对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分析,实质上是一种弱担保强信用的业务。基于此种情形,在业务运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会设计多层级的预警体系,以期及时发现信用风险,确保回款的及时性。例如在系统中针对多笔应收账款难以一一把控的情形,设置单笔账款到期提示;安排专门的贷后人员到医院中进行实地查访等,但在运行中仍应着重注意以下风险问题。
1.设置应收账款池中医院合理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机制,确保债权债务的清晰转换
在应收账款项下的供应链金融,医院作为融资方下游的客户群,是融资方最有价值的资源,这些资源的详细信息也会牢牢掌握在融资方手中,并不会因供应链业务的开展而完全透露给金融机构。然而,这些医院的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极为重要却无法获取。传统抵质押业务中,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及其他权利凭证,均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较为客观的价值评估,即便是信用贷款,也是在作出详细背景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而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无法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情况作出合理评估,该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也难以估算。
这里需要强调,供应链金融下的应收账款不同于一笔一签的保理业务,且保理业务下的买方通常为单一主体,金融机构能对其企业状况作出全面审查。与之不同的是,医药行业中融资方的客户会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广泛分布,金融机构的有限人力不可能做到全部实地调查。
基于上述不利因素,金融机构应在借款协议中赋予融资方更多主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除了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交易合同及应收账款明细外,还应提供所有涉及业务医院的财务人员联系方式;另外对于新入池的医院及时通知金融机构,以便尽快做出应收账款转让的送达;对于在基础交易关系中终止与融资方合作的,也应及时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此评估是否收回一定比例的放款或降低授信额度等。倘若上述情况不予约定,金融机构可能完全丧失对应收账款状况的监控。
可见,在应收账款“池”中的企业是流动非固定的,进一步显现出这种模式下的担保与权利质押具有实质不同。其非但不具有担保的优先性,在总“池”中账款金额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还具有义务主体的不确定性,也正是基于这种特点,决定了处于供应链下游的医院难以更多的权利义务参与到供应链金融的链条中。况且就获利性来讲,融资方将获取的资金更多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款项,并不会因此对下游医院的偿付账期进行宽限。
2.并发性风险考量下的逆流程设计
供应链金融业务本身属于一种商业行为,金融机构作为盈利企业,当其认为收益与风险比处于可控范围内时,该业务也就具有了可行性。三方之间所签署的一系列协议,是对商业行为给出的法律认定,但除了法律风险之外,该业务还会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息风险、贸易风险及操作风险等。上述风险均为金融机构不可控的情形,且在一定条件下会对履约造成影响,此时协议及业务模式的设计是否严密,是否进行过逆流程风险验证,会直接影响到转化为法律风险的概率。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无既有成熟产品遵循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试错的高成本方式实现业务法律条款设计的逆流程验证。
医药企业供应链金融除了可借鉴其他行业风控的共性因素外,还应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重点条款设计。例如考虑到某部分医院违约后金融机构在对融资方行使回购追索权时的合理性,因该融资行为是基于持续多笔应收账款的担保,则在部分医院违约时,如仅就该违约部分主张回购的,应充分列明如不回购时金融机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可以进行授信额度缩减、直接从账户中冻结并扣划等额账款等,措施也应具有可控性,避免因部分违约而导致整个业务的停滞。
3.医院基于对融资方产生的抗辩权风险是否可以对抗金融机构
供应链融资业务中融资方对应收账款转让后,金融机构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该转让即生效,属于债权转让的行为,即便在设计过程中加入要求回购的追索权,也不能改变该法律关系的构成。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具有的抗辩权作出了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在该业务项下的债权转让,并未比普通债权转让有更多的权利保障,即使该应收账款质押在人民银行登记系统作出登记,也仅起到公式作用而非获取了强制性保障,况且因应收账款本身性质特点,也决定了无法将抵质押全能附加。
此时医院方因药品买卖或者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导致形成的抗辩权,随时可以向金融机构行使。金融机构也不能以借贷担保法律关系与药品买卖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主张医院继续履行该应收账款。实际上,应收账款在医院行使抗辩权时,其能否继续成立存在已经成疑,此时的应收账款甚至不及普通健康状态债权的价值。
但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不得不承担该抗辩权带来的风险,若债务人抗辩成立的,金融机构是否还有权要求融资方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笔者认为,因应收账款已不存在,基于应收账款回购义务的基础也即瓦解,金融机构只能依靠基础的借贷法律关系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可见在供应链场景下设计的权利义务模式已经坍塌,金融机构债权回归到无担保债权状态,风险极大。
4.虚假应收账款的情形
在供应链融资案例中,出现基础贸易下双方虚假交易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并不少见。究其本质,应收账款既非物的担保也非权利质押,仅仅是一种债权转让融资方若与医院虚构交易获取贷款,将对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
就目前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来看,基础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显得尤为重要,而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仅要求提供交易合同复印件及交易货物明细就认定应收账款存在,此时一旦发生诉讼,复印件几乎起不到任何证明作用。
同样,一旦出现虚假交易,从民商事角度而言,供应链业务设计也随之崩塌,但与债务人在真实交易基础上行使的抗辩权不同,医院在行使抗辩权后可不必再履行供应链业务中的相关义务。而虚假交易中的医院作为侵权方,金融机构可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医院与融资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监管及审计风险
融资方通过接入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可以对获得的授信额度做到随取随用,该种模式极大增加了融资方资金使用的自由度。与传统授信业务不同,传统业务除了前端的风险控制之外,后端仍通过受托支付方式严格控制资金走向,确保发放资金能按约定用途使用。供应链金融则不同,除了前端偏信用的准入标准外,在资金释放后对融资方资金走向的监管也缺乏相应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应链模式下,金融机构不再对所放款项用途作事前审查,而是通过事后抽查的方式完成贷后调查,这种模式极易导致融资方将资金挪作他用,或是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或是用作企业内部开销,资金使用也分散化,造成较大的资金风险。
三、对医院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的法律风险分析
金融机构向医院做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送达,实质为债权转让通知向债务人的送达,如果该送达无效,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会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风险敞口。
前文已述,在供应链全生命流程中,金融机构甚至连有些医院的实际坐落位置都未曾核实,更不必说做到实地调研,进而对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有效送达显得格外重要。而实务中,融资方掌握着下游医院的全部信息,其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医院名单及联系方式,金融机构难辨真伪,并且许多金融机构并未要求融资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信息名单,以至于连该地址及电话是否由融资人提供都无法证明。
为了尽可能提高送达的法律效力,金融机构通常会在送达前进行邮寄送达公正,但往往忽略了邮寄地址及收件人的有效性。实务中,不免出现邮寄地址因无法找到医院而被退回的情形;或者即便医院签收后,邮件无法转送到医院权力或财务部门;亦或联系人已离职,该邮件被当做联系人的私人邮件进行转送,且无后文。如上种种情况,在诉讼中均不能达到送达认定的标准。
关于快递公司选择方面,实务裁判里,不少案例中由于金融机构未使用邮政快递而使其邮寄的催收通知不产生送达效力,进而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从而丧失了巨额贷款债权的胜诉权。现实操作中,尚有许多金融机构使用四通一达民营快递公司进行送达,使用上述公司寄送快递即使完成了交付,也有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况且在民营快递公司中,高度使用无纸化操作,以短信或微信信息作为送达回执的情况下,送达结果更难以认定。
四、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设计
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相关的风险敞口,大多基于三方法律关系设计的基础下,弱担保强信用的体系构建。笔者认为,当诸多环节均能出现相关法律风险时,通过堵漏式设计势必让整个业务流程显得臃肿,可操作性减弱,也不符合供应链金融高效融资方式的特点。
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重点补强融资方的担保责任:
1、在融资方账户项下设立回购保证金账户,事先存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回购保证金。
2、降低调整应收账款对应的资金担保比例,加入其它新的担保种类。
3、签署《银、企、商三方协议》,给予下游企业一定的账期宽限红利,同时赋予其更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产生,都是基于市场的需求,法律风险也会在交易中天然地存在。医药行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也会在市场检验中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创新,进而形成适合现阶段且具有本土特色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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