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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的执业机构条例和项目分级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3-27
1.机构设置
医疗美容机构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医疗美容项目分级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3.分级管理规定:
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a: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b: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c: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美容医院。
d: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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