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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行业常见法律问题、非法行医、超范围经营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20-03-27
1.非法行医
生活美容机构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人体头面部血管、神经非常复杂、未经正规学习的非医务人完全无法想像。
所涉罪名:
非法行医罪 《刑法》336条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应注意一些药品在国外上市,没有在国内注册的,无中文标识、包装的都视为假药。如果构不成非法行医的话,现实中极有可能会用这个罪名。
销售假药罪《刑法》141条,
2.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
违反分级管理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影响医疗安全(医疗事故罪):
《刑法》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做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民事赔偿
医疗机构:
案由之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之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鉴定相关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医生个人:
不是民事赔偿义务主体,构成行政违法的,可以罚款、吊照等,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可以追究医疗事故罪。
以上情况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医疗美容概念上看,其在行为主体、资质要求、行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区别于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医疗美容都仅仅是为了达到变美丽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疗、矫正目的。故不能装将医疗美容简单等同于一般消费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侵权法及合同法已经就医疗纠纷进了规制,医疗美容纠纷既然被归于医疗纠纷的大范畴,就应在侵权法、合同法范围内寻找救济,而不应再单独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非医疗机构(美容院机构或者个人)
侵权责任法VS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针对非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在美容行为出现民事侵权行为时,严重的按《侵权责任法》不严重的提出赔偿时一般适用《消法》,但此法里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