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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产生期间我们如何封存病历 指南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3-27
(一)要尽早封存病历
医疗纠纷发生时,医患双方尽早封存病历资料,尽可能减少患方对医方病历真实性的怀疑,这是和谐、理性解决医疗纠纷的前提条件之一。
对于患方来说,患方往往由于没有尽早请求封存病历,容易对于病历资料真实性产生怀疑,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患方对于医院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质疑将使得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而患方对于医院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质疑往往只是怀疑,这让法庭审理陷于僵局。
对于医方来说,我在给医院做法律风险培训的时候,经常会说一些切身的体会,一部分患者找律师咨询的原因,竟然是患方觉得医院对于他们要求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要求没有及时满足,他们觉得医院可能出了过错,在回避,在改病历。加上患者的疗效没有达到预期,更加重了他们的怀疑,他们想请律师看一下医院是不是真的有过错,而恰恰有一部分案子还真的找到了问题,医院败诉赔钱。
所以,我经常建议医生,如果患方请求封存病历,其实已经说明患方对医方的信任已经处于破碎的边缘,这个时候,最重要的事情是重建之前那一份生命、健康托付的信任,耐心解释疗效无法达到预期的原因、积极做好下一阶段的治疗方案,设身处地为患者考虑一些事情,包括坦荡、积极配合患方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请求,真心相对,冰释前嫌。
其实,绝大部分中国老百姓都不愿意打官司。
(二)封存病历资料是患方的权利
封存病历资料的法律依据: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013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院在举证责任、审判思路、鉴定类型、鉴定机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多方面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上述方面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复印病历、封存病历、尸体解剖等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依然有效。
(三)封存病历的时间
2013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可见,封存的病历资料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很多情况下,医疗纠纷发生时患者尚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患方提出封存病历时,可封存已经写好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患方可对后续完成的病历资料复印件要求第二次封存。
(四)谁才能封存病历
2013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可见,患者本人行动不便,可以签署委托书,委托亲戚、朋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启动病历封存程序。
患者神智不清,无法启动病历封存程序,也无法委托代理人,这种情况下,患者的直系亲属作为患者的监护人,可以启动病历封存程序,也可以委托亲戚、朋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启动病历封存程序。
患者死亡,患者的直系亲属是启动病历封存程序的当然人选,也可以委托亲戚、朋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启动病历封存程序。
(五)封存病历的步骤
提出封存要求:到医院医务处(或者医疗安全办)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医方都会积极配合。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
医患双方在场复印病历:医务处(或者医疗安全办)将病历原件调来后,由于病历资料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无需看明白,只需在场见证医方复印病历资料的过程即可。
封存复印件:医务处(或者医疗安全办)将病历资料放入档案袋内,档案袋开口处用白纸、胶水粘贴好,医患双方在白纸与档案袋交接处签字、盖章、按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
保管和拍照:上述病历资料封存件由医方保管,患方对封存件外壳拍照后即可离开。
(六)封存病历不影响患者的继续治疗
2013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可见,医患双方封存的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不会影响医生对于过往病历资料的回顾,也不会影响医生对于后续病历资料的书写,所以封存病历不会影响患者的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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