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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两种鉴定,一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种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3-2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概念: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2.鉴定机构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疑难复杂,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

  3.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卫生部门移交;

  人民法院委托

  4.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鉴定材料的提交

  病历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b.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c.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6个小时内补记);

  d.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该承担责任。

  注:病历材料,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详细规定

  6.鉴定专家及回避: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回避: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7.鉴定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能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退场

  (4)专家鉴定组成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该予以注明。

  8.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如有如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9.再次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医疗事故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鉴定机构: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鉴定项目及目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

  4.鉴定程序: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委托与受理;鉴定材料

  5.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该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为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6.鉴定听证会:根据鉴定程序通则,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听证会不是必经程序,但实践中大多要开听证会。

  听证会:双方陈述意见,专家现场提问,检查受害人情况等。

  7.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8.可以补充鉴定情形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的情形: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该回避没有回避的;

  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注:现实中鉴定只要没有程序上的问题,法院一般是不准重新鉴定的。

  9.鉴定人接受质询的义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该给予解释和说明。

  民诉相应规定: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注: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可以要求退费,其鉴定意见也有可能作废,鉴定人有出庭的义务。(现实中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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