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 更多服务 > 婚姻继承
离婚时把大额财产处理给女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网络 时间:2020-08-27
案情
钱天、钱地先后分别借款给同村人应炫(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到期后应炫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钱天、钱地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应炫归还钱天本金35万元及利息,归还钱地本金40万元及利息。两案生效后,应炫并未自觉履行。钱天、钱地经多方打探,有知情人告知,应炫原先名下的多处财产此时已经“不翼而飞”。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炫与王凰签订离婚协议时,将绝大部分财产处理给被告王凰,二人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应炫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这不仅对钱天、钱地等人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法撤销被告应炫和王凰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评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文源于山东高法,仅为表达之用,无意侵犯任何人之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联系将予以删除。
上一页:能证明婚内出轨的4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