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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出轨离婚赔老婆50万!结果…
来源:转载 作者:网络 时间:2020-12-16
热恋中的情侣们,总是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来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如今,除了许下诺言,更多的人还会通过签署“忠诚协议”来巩固爱情。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7年8月,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10月20日,两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商务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某认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诉讼中,袁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已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该部门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郑某、袁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产生矛盾,现郑某起诉离婚,袁某表示同意离婚,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争议焦点
协议中关于“夫妻忠实”的条款是否有效?
袁某是否存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行为?
宣判后,郑某、袁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同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不利后果,而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则可能体现在夫妻离婚之时。
申言之,“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若该“违约责任”本无意维持婚姻,而是指向离婚之时的过错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行为在离婚之时的赔偿方式、数额及标准的预先约定,在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否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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