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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行使抵押财产处分权分析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蔡丽君 时间:2020-08-27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会对个人、单位和组织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从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406条有关抵押期间抵押人行使抵押财产处分权的规定出发,结合实务,简要分析本条变化给实务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结合本条规定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事后的风险化解,从而达到既促进交易,又防控风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406条将《物权法》191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修订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根据《民法典》第406条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属于有权处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也能发生变动,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之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需征得债权人同意。现民法典改变了该规则,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有利于激活抵押物的经济价值,但给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会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结合实务做好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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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前所述,民法典实施后,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这当然有利于商业交易,激活抵押物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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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债权人盘活不良资产,化解债务危机。这一点上极容易被忽略,很多人只看到本条变化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从未考虑利用本条变化来积极盘活不良资产(问题债权),以快速化解危机。本文先以银行实务为例,来谈一谈如何利用本条规定有效盘活不良资产。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债权人,无论是公司贷款或个人贷款,存在大量不动产抵押,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或欠息或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事由时,银行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如何快速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通过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然后再申请执行绝非银行债权清收的首选方案。在选择快速处置抵押物方案时,第一是要找到买家,由于银行的客户群体多,在众多的客户中不难找到合适的买家,且大多数抵押人也是配合进行抵押物过户的(这样对其成本也是最低的),买家的购买款项专项用于清偿银行债务,如果顺利,银行就能够快速化解债务危机,贷款得以回收。但现实却是,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银行即使找到买家,抵押人也配合办理买卖手续,如为不动产,因为标的物设定了抵押,对已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要办理过户登记需要先涂销抵押才能办理(抵押状态下不能办理过户),在贷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如涂销抵押这对于银行来讲存在抵押物悬空的风险,原本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因为涂销后被他人查封而丧失抵押权且不能恢复抵押;对买家来讲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购买款项,因过户前必须先涂销抵押,存在涂销后过户前被他人查封而无法过户的风险。
如果按照民法典第406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意味着,如出现上述情况,银行找到买家,抵押人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可以在抵押状态下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既保护了银行债权,同时买家也可以避开无法过户的风险,且买家支付的款项专项用于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也因银行债权得以清偿而消灭,买家也不会再负担抵押,从而既促进了交易,又保护了银行债权,达到了多赢的局面。
举个案例来讲,甲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以价值180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借款期限1年,罚息利率为借款期内利率上浮50%,借款到期甲未能还款出现逾期。甲没有现金流还款,只能靠处置抵押物还款。如果银行按诉讼/仲裁流程依法清收,待判决或裁决后再申请执行,时间和费用成本都会比较高。贷款到期后不久,银行即找到合适买家乙,甲乙双方同意按1600万元的价格和商定其他的条件将抵押房屋卖给乙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按照民法典406条之规定,在抵押状态下甲先将抵押房屋过户给乙,乙的购房款直接用于归还银行1050万元本息后,剩余550万元归甲所有,随后银行因债权得以全部清偿涂销了房屋抵押,乙也得到了没有任何负担的房屋产权,这样做节省了各方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实务中此类问题还不少,如银行大量存在的个人按揭贷款,不止银行,包括信托公司、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等都大量存在足额不动产抵押的债权,当出现风险时,选择此种快速化解方式不失为一种优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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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注意的是,上面分析的有利处置方案主要针对的是不动产,实务中还存在动产抵押,如为动产抵押,需要特别注意《民法典》第406条与《民法典》第404条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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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做好抵押物的尽职调查,特别关注抵押物的流转情况。抵押物的自由流转可能给债权带来潜在风险。以银行为例,在涉及此类业务时,银行在贷后管理方面的注意义务更加重要且难度加大。银行证明抵押物转让存在损害债权行为,法律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银行,这就使得贷后的动态管理更加重要。若需处置抵押物偿债的,若抵押物房产转让后变成唯一房产,加大了处置难度。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后,抵押人的不同也可能导致抵押物的处置难度不同,如新的抵押人可能因为其自身的风险问题波及债务提前到期或抵押物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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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受人在购买抵押财产时,需要充分考量自身风险,因所购买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后抵押权不受影响,如已全额付款,后续可能面临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遭受抵押物落空的风险。实务中买受人应做好防范措施,提前调查了解抵押物产权和附设担保情况,做好拟购买抵押物查册;同时在确定购买附设抵押财产时,应和抵押人商定好相关价款支付条件,必要时可设定分期付款或其他防控措施并写入相关法律文本中。
综上,立法从保护和促进交易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做了修订,但40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鉴于406条变化给实务带来较大影响,实务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并对相关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这样抵押权人可掌握主动权。在债权出现风险时,债权人可结合实务和本条规定及时制定可行的处置方案,以快速化解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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