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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时间:2020-10-21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州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全部胜诉。

  颐诚公司与东湛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颐诚公司根据东湛公司的临时用车需求就花都颐和盛世楼盘的临时租车事宜向东湛公司提供50座大巴、23座中巴及别克商务车,租车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单价(不含税):大巴1200元/天,中巴1000元/天,大巴从广州到颐和盛世再到台山颐和温泉城2400元/天,每月租金东湛公司应于次月向颐诚公司支付。合同期限届满后,颐诚公司与东湛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颐和盛世项目租车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YHSS20180003(JT)、YHSS20190001(JT)、YHSS20190003(JT)】,约定颐诚公司根据东湛公司的临时用车需求就穿梭接驳官窑中心至项目以及临时租车接送客户事宜提供租车服务,租车时间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租金单价(不含税):中巴穿梭1300元/天,广州到盛世临租大巴1200元/天,临租中巴1000元/天,其它视路线而定价格,每月租金东湛公司应于次月15日之前向颐诚公司支付,在付款前,颐诚公司应提供发票。合同签订后,颐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东湛公司提供租车服务,并已向东湛公司开具发票,东湛公司亦确认收到上述发票,但东湛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租金。双方于2020年5月12日核算确认,东湛公司拖欠颐诚公司2017年至2020年1月租金1103028元,颐诚公司屡次催收未果。

  法院认为,颐诚公司与东湛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颐和盛世项目租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颐诚公司向东湛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履行了合同义务,其依法享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

  涉案《租车合同》、《颐和盛世项目租车合同》,以及涉案《2017年余款至2020年1月花都颐和盛世租车费合计》、《证明》的内容,颐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为与东湛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方益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颐诚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颐诚公司主张东湛公司应付租金的金额为1103892元予以认定。涉案几份合同均约定次月结算,颐诚公司最后一次提供租赁车辆的时间是2020年1月,故颐诚公司诉请东湛公司立即支付租金1103892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03028元;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颐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302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温馨提醒:打官司最好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能保证胜诉几率高,如果您有纠纷需要委托律师,可以委托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