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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1-02-08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何冬梅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何冬梅于2006年3月9日入职阿里巴巴公司,双方先后签订四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何冬梅)从事客户经理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广东佛山。2018年4月20日,何冬梅在阿里巴巴公司的绩效改进计划上签字,确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绩效成绩为3.25B(不胜任工作)。该绩效改进计划的第二栏“下期即自2018年(笔误为“2016”)4月1日至6月30日止的绩效要求”为:1.结果端,新签10单;2.结果端,季度营收增长50%……该表还注释:“以上表格中第1-3项,任意一项没有达到标准,绩效成绩数字部分不高于3.25;数字部分含3.25,属于不胜任工作。培训计划与安排见附表,不排除培训时间因特殊原因而有调整”。后何冬梅在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绩效情况仍未达到绩效改进计划中的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曾通知何冬梅培训,但何冬梅拒绝。之后何冬梅在微信聊天中表示:“重要的培训我会参加,但那些为了新人而培训的课,又或者为了培训而培训的课程,我是抗拒参加的,毕竟晚上的时间是属于私人时间,跟客户沟通联络感情都好过去学这些讲N遍的所谓的学习”。
阿里巴巴公司的人事部员工于2018年8月24日与何冬梅协商离职事宜,但未达成一致。阿里巴巴公司遂于当日向何冬梅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因您不能胜任工作并经培训或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提前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您的最后工作时间日为2018年8月31日,公司将支付您如下款项(税前),并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支付您249421元经济补偿金;2.另行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50342元……”。2018年8月29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工会意见》,未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解除决定提出异议。
后何冬梅不认可上述解除通知,向滨江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阿里巴巴公司支付2018年8月的工资50345元;2.阿里巴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5848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5848元;4.要求支付股权利益403403元未行权赔偿。阿里巴巴公司在仲裁中答辩同意支付何冬梅代通知金32789.7元及经济补偿金201141元。滨江仲裁委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19)563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阿里巴巴公司向何冬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21034元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50342元,并驳回了何冬梅的其他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何冬梅在阿里巴巴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2489.7元,杭州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87.25元,广东省佛山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9.33元。阿里巴巴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何冬梅2018年8月工资31451.41元。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何冬梅在绩效改进计划中确认了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绩效成绩为3.25B(不能胜任工作),也确认了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绩效要求。但实际上何冬梅在此后的工作中仍未能达到上述确认的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绩效要求,被再次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在此期间,阿里巴巴公司通知何冬梅培训,何冬梅予以拒绝,该拒绝行为所产生的相应后果应当由何冬梅自行承担。何冬梅主张上述绩效改进计划系在胁迫情形下签订,且阿里巴巴公司安排的培训是刚入职学员的学习,时间也在夜晚十点以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故应当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上述情形下解除与何冬梅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对何冬梅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但阿里巴巴公司应当依法支付何冬梅经济补偿金。对于争议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何冬梅的工作地点在广东佛山,故应按佛山市的标准执行。阿里巴巴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载明支付何冬梅的经济补偿金为249421元,该金额虽然已高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得出的金额,但系阿里巴巴公司在解除与何冬梅劳动关系时的真实意思之表达,应按此履行。故阿里巴巴公司应支付何冬梅经济补偿金249421元。
关于代通知金,滨江仲裁委在仲裁裁决书中已对代通知金进行了处理,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第四十六的规定,本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代通知金系基于相同的事实,故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阿里巴巴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明确载明支付何冬梅的一个月工资50342元,该意思表示并未撤回,故代通知金的金额应以此为准。
关于何冬梅主张的撤销浙杭滨江劳动仲裁(2019)563号仲裁书作出的裁决的诉讼请求,该仲裁裁决书已因双方不服起诉而失去效力,无须本院再予撤销,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何冬梅主张的2018年8、9月工资的请求,因阿里巴巴公司已发放何冬梅2018年8月的工资31451.41元,而何冬梅并无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仍欠付其工资,且何冬梅主张的2018年9月的工资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对何冬梅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何冬梅主张的股权利益赔偿之请求,于法无据,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何冬梅经济补偿金249421元;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何冬梅代通知金50342元,详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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