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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天行健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朱明利律师 时间:2020-02-1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其与广州天行健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其获得案件全部胜诉。
2017年12月5日,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甲方)与天行健公司(乙方)签订了《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20171205-9),双方就乙方入驻甲方运营的“爱享到”消费平台达成了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乙方店名为香天下。协议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运营资金1000000元,在甲方运营的爱享到平台中代理乙方销售价值相当于1176471元整的商品和服务并代收上述款项,其中超过甲方提供运营资金的部分1176471元为甲方的代理服务费,如甲方代收的款项低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运营资金(100万元)的,则亏损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依据上述约定代收乙方的款项如果达到1176471元的,则甲方不得再通过爱享到平台或其他方式继续销售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并不得再代乙方收取任何款项,除非甲方另行取得乙方同意并向乙方追加支付运营资金;本协议期满时无论甲方代收的款项是否与其支付给乙方的运营资金持平,甲方均不得通过爱享到平台或其他方式继续销售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并代乙方收取相关款项。
2018年10月25日,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与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代理与天行健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10月29日向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27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与天行健公司签订的《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依约恪守履行。
关于天行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剩余资金余额的问题。根据涉案合同,若天行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而未提前至少二个月书面通知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有权要求天行健公司及时纠正,如天行健公司拒绝纠正的,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天行健公司支付相当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经营资金的5%的违约金,并退还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经营资金(具体金额为尚未代理销售完的额度×85%)。天行健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于2018年7月15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未有证据显示其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故天行健公司构成违约。天行健公司辩称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应当发函要求天行健公司予以纠正,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不履行通知义务所进行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行为已经完成,客观上无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故对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的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上述违约情形发生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将天行健公司店铺下架,表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解除合同,此后天行健公司在其他平台的销售价格低于双方合同约定,表明天行健公司亦不再按约履行。综上,在天行健公司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要求天行健公司退还剩余资金余额并支付运营资金5%的违约金2500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且天行健公司构成违约,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还主张天行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27900元,并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亦予支持。
关于剩余资金余额的计算问题。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与天行健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6日签订了两期《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其中第一期合作销售金额为1176471元,第二期合作销售金额为588235元。天行健公司提供了合生广场店、珠江新城店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对账单》,主张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已经累计代理销售并代为收取了不少于916853.53元款项,该金额已超出双方第二期合作销售金额。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对账单》载明的期间包含了两期合同且未区分第一期及第二期合同的合作销售金额,同时,《对账单》所载金额亦未超出两期合同合作销售总额,据此,天行健公司主张第二期合同的合作销售金额已经超额并主张自2018年4月起天行健公司的一切行为均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无关,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将两期合同的合作金额合并计算,确认天行健公司应返还的预付款余额为430033.67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第一期合同履行期间另行签订了第二期合同,对第一期合同的运营资金进行追加,故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将两期合同金额一并计算,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由双方共同确认的《对账单》可知,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珠江新城店的预付款余额为352107.47元、合生广场店的预付款余额为164631.5元、南村店的预付款余额为19761元、体育东店的预付款余额为0元,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对上述数据亦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故截至2018年3月31日,天行健公司的预付款余额为536499.97元。另外,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提交的优惠买单流水显示珠江新城店于2018年3月31日后又产生了线上消费金额21078元,且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确认2018年4月17日产生了线下代金券金额2440元,据此,天行健公司应返还的剩余资金余额应为436034.67元【(536499.97元-21078元-2440元)×85%】,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主张返还430033.67元未超出上述金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天行健公司虽然对上述优惠买单流水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优惠买单流水所反映的数据可以与《对账单》所载内容相印证,故一审法院对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提供的优惠买单流水予以采纳。除此之外,虽然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代金券销售的金额,但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另行对代金券销售金额进行扣减,客观上增加了双方间合作销售的金额,使得天行健公司需要退还的余额减少,属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亦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一、天行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返还运营资金余额430033.67元;二、天行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三、天行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赔偿律师费279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636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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