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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朱明利律师 时间:2020-02-1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功代理委托人与王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2011年1月8日,珠江物业公司(甲方)与王向阳(乙方)签订《珠江国际纺织城物业管理协议》,订明:乙方承租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西珠江x层自编Bx7号商铺……现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为该商铺及珠江国际纺织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该商铺物业管理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面积计收,乙方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总额为1055.3元;物业管理费从2011年3月1日起计收;签订本协议当日乙方须缴纳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165.9元;此后,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0天内一次性交清下季度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与《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同;乙方违反本协议及附件,不按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乙方并应从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内的,按应付未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从第十一日开始,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珠江物业公司、王向阳签订的《珠江国际纺织城物业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王向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物业公司支付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西珠江国际纺织城二层自编B20297号商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5日的物业管理费23012.3元(每月按1055.3元计算);二、王向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物业公司支付拖欠上述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每季度应付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从该季度首月1日起计至付清所欠物业管理费之日止;逾期十日以内的,按应付未付金额的1‰计算,从第十一日开始,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5‰计算;上述违约金的总额以王向阳所欠物业管理费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6元,由王向阳负担。
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786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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